2013國家公務員面試熱點:保護公民權益
面試熱點話題】
我國現階段的立法缺乏對網絡隱私范圍的具體化,沒有對網民“核心隱私”進行明確界定,導致網絡公司可以通過“網絡協議”的方式肆意侵害網民合法權益。所謂“核心隱私”就是那些在任何情況下,任何人都不得通過民事手段獲取的信息。按照歐盟和我國中國臺灣《個人信息保護法》的規定,包括五個方面:基因、性生活、犯罪前科、醫療健康、健康檢查。除此以外的個人隱私搜集也要受到一定限制。
按照中國臺灣規定,將“依據契約”和“公共利益”作為搜集信息的豁免,這并不是給非法的“人肉搜索”開了口子,而是強調了個人信息合理使用的范圍。值得注意的是,中國臺灣將“依據契約”作為網民隱私搜集的豁免,是因為在中國臺灣那些涉及消費者權益和網民公共事務的“網民協議”必須要經過政府事先審核,這就避免了網絡公司利用不法契約的形式擅自搜集網民隱私的危險。所以,我們的立法,在強調保護網絡隱私的同時,也需將那些涉及網民個人信息方面的“網絡協議”納入到政府事先審查范圍。
保護網民的“安寧權”是維護網民權益的重點。安寧權是指網民有權利享受避免被打擾的“安寧”。現階段安寧權并沒有進入到我國法律體系之中,導致網絡郵箱廣告信息不斷、使用網絡工具隨時會被“彈出式”廣告打斷、手機每天都要接收垃圾短信等。
相比之下,我國中國臺灣以立法的形式明確了網民的“安寧權”,規定一旦網民發現自己生活的安寧可能被打擾,法律就賦予他“拒絕”的權利,如果發送者仍執意繼續發送這些信息的話,那么將會面臨包括刑事處罰在內的法律責任。雖然將安寧權“入法”可能會導致網絡公司廣告收益的下降,但是這對于凈化網絡環境將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
此外,我國上網的低齡化已經成為不可回避的現實,很多孩子是伴隨著網絡成長起來的,因此網絡立法還應突出對未成年人權益的額外保護。因為我國對未成年人網絡權益保護專門立法的缺位,客觀上造成了很多孩子在沒有認知能力以前就受到網絡的不良影響和侵害。
在立法上,未成年人網絡權益保護應該至少包括兩方面內容:一是突出家長的監護權,家長有權通過實名申請參與對子女游戲時間和方式的監管;二是明確網站對未成年人的注意義務,一方面,對于可能存在“血腥”、“暴力”等場面的視頻、游戲、文字等設立身份核實進入制度,未成年人不得進入,另一方面,對未成年人的隱私保護應處于最高級別,在使用他們的姓名、肖像、隱私等個人信息之時要更為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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