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初任檢察官考試(法律法規輔導):行政復議概述


河南初任檢察官考試法律法規輔導:行政復議概述
【行政復議的概念】
行政復議是指行政機關根據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的監督權,在當事人的申請和參加下,按照行政復議程序對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和適當性審查,并作出裁決解決行政侵權爭議的活動。是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法律救濟的行政監督制度。行政復議是權利救濟制度、行政監督制度。是一種行政行為制度,最后是一種行政裁判制度。
【行政復議的原則】
1、合法原則,要求復議活動對法律的服從具有與法律的一致性。
2、公開原則,應當滿足和保障當事人和公眾的了解權、監督權。
3、公正原則,禁止對任何一方當事人的偏私和袒護,平等對待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無論是在程序權利上還是在對實體權利的處理上。
4、及時原則,行政機關處理案件應當盡量程序簡單時間短暫,以使行政爭議較快得到解決,行政關系得到教款確定,行政制度得到較快恢復。
5、便民原則,行政復議應當將減少當事人的訟累和支出作為基本活動準則,如不收費,當事人選擇復議機關、結案時間比較短等。
【可以申請行政復議的事項】
對公民和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侵害的具體行政行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申請行政復議: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許可行為、確認行為、侵犯經營自主權的行為、侵犯農業承包權的行為、違法要求履行義務、不依法辦理證照和給予許可的行為、不依法履行保護義務的行為、不依法發放撫恤金、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的行為、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下列規定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一)國務院部門的規定;(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三)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前款所列規定不含國務院部、委員會規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規章。
【行政復議的排除事項】
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提出申訴。
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行政復議申請人】
申請行政復議的是認為自身合法權益收到侵害,并依法提出復議申請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為申請行政復議。申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為參加行政復議。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組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行政復議,享有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相同的申請權。
【行政復議被申請人】
1、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一級人民政府和它的工作部門是獨立被申請人;
2、以共同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共同被申請人; 法律||教育網
3、作出被申請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在申請提出時已經被撤銷,繼續行使其權限的行政機關是被申請人;
4、法定授權的組織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提出行政復議的該法定授權組織作為被申請人;
5、行政機關的派出機關和以自己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派出機構,該派出機關和派出機構為被申請人。
【行政復議第三人】
同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為參加行政復議。
【行政復議機關】
1、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對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2、對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外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不能向上級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門或者向更上一級人民政府申請復議。對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所屬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該派出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3、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依照行政復議法的規定作出最終裁決。當事人不得對國務院的最終裁決提起行政訴訟。
4、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關的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5、對政府工作部門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構的部門或者該部門的本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6、對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分別向直接管理該組織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或者國務院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7、對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以共同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8、對被撤銷的行政機關在撤銷前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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