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干警考試法碩專業綜合Ⅰ指導
2011年政法干警有這樣一道題:
下列選項中,可能適用緩刑的是( )。
A.甲因交通肇事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
B.乙因破壞選舉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3年
C.丙因組織殘疾人乞討被判處6個月拘役
D.丁刑滿釋放1個月后故意報復傷害證人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
題中四個選項都包含違反法律法規的情形,但題干中要求選出可能適用緩刑的情形,那就要圍繞著緩刑的概念和可適用緩刑的相關法律規定來展開論述。故此,中公教育老師對此知識點進行拓展性分析,這將有助于廣大考生全面了解刑法學中的緩刑適用。
一、緩刑的概念
緩刑,是指對犯罪人判處刑罰,但在一定時間內暫緩執行刑罰的制度。
緩刑的基本特點是:判處刑罰,同時宣告暫緩執行,但又在一定期限內保持執行的可能性。緩刑只適用于罪行較輕、社會危害性和人身危險性較小,具有悔罪表現,認為暫緩執行刑罰不致再危害社會的犯罪分子。原判刑罰的不予執行是以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內沒有再犯新罪,或者未被發現漏罪,或者沒有違反法律、法規或者有關規定為條件的。如果再犯新罪,或者發現漏罪,則應撤銷緩刑,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數罪的原則決定執行的刑罰;如果違反法律、法規或者有關規定,則應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二、特殊緩刑制度
我國刑法除規定了一般緩刑制度外,還規定了特殊緩刑制度,即戰時緩刑制度。根據《刑法》第449條的規定,戰時緩刑是指在戰時,對被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沒有現實危險宣告緩刑的犯罪軍人,允許其戴罪立功,確有立功表現時,可以撤銷原判刑罰,不以犯罪論處的制度。戰時緩刑制度適用于特定時間和特定對象,其法律效果與一般緩刑制度也有所不同:即可以撤銷原判刑罰,不以犯罪論處。
三、緩刑的適用
緩刑即度原判刑罰附條件地暫緩執行(不執行)。修改后的《刑法》對緩刑的適用條件作出了如下規定:
(1)對象條件:原判刑期為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根本性條件:一般情形下應同時具備:A.犯罪情節較輕;B.有悔罪表現;C.沒有再犯罪的危險;D.宣告緩刑時對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但是,若犯罪分子是不滿18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75周歲的人,只要被判處3年以下的徒刑,原則上就應當適用緩刑。
(3)限制性條件:犯罪分子不得是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
綜上所述,文章起始之處所列之題的選項是C.丙因組織殘疾人乞討被判處6個月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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