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國家公務員考試公務員法三


【重點法條】
第五十八條 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
【快捷記憶】處分期間不晉升,兩過降撤工資停。
受處分的期間為:警告,六個月;記過,十二個月;記大過,十八個月;降級、撤職,二十四個月。
受撤職處分的,按照規定降低級別。
第五十九條 公務員受開除以外的處分,在受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并且沒有再發生違紀行為的,處分期滿后,由處分決定機關解除處分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
解除處分后,晉升工資檔次、級別和職務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但是,解除降級、撤職處分的,不視為恢復原級別、原職務。
【意思分解】
記住處分種類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撤職和開除,另外相應的期限以及處分對級別、職務和工資檔次的影響也應了解。
【真題回顧】
(2008年江蘇真題A類)
31、根據《公務員法》的規定,下列屬于公務員行政處分的有( BCD )。
A降職 B警告 C記過 D開除
【重點法條】
第六十三條 國家實行公務員交流制度。
公務員可以在公務員隊伍內部交流,也可以與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交流。
交流的方式包括調任、轉任和掛職鍛煉。
第六十四條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可以調入機關擔任領導職務或者副調研員以上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調任人選應當具備本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條件和擬任職位所要求的資格條件,并不得有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情形。調任機關應當根據上述規定,對調任人選進行嚴格考察,并按照管理權限審批,必要時可以對調任人選進行考試。
第六十五條 公務員在不同職位之間轉任應當具備擬任職位所要求的資格條件,在規定的編制限額和職數內進行。
對省部級正職以下的領導成員應當有計劃、有重點地實行跨地區、跨部門轉任。
對擔任機關內設機構領導職務和工作性質特殊的非領導職務的公務員,應當有計劃地在本機關內轉任。
第六十六條 根據培養鍛煉公務員的需要,可以選派公務員到下級機關或者上級機關、其他地區機關以及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掛職鍛煉。
公務員在掛職鍛煉期間,不改變與原機關的人事關系。
【意思分解】
1、公務員交流范圍限于兩類:公務員隊伍內部;公務員隊伍與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之間。
2、調任對象是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從事公務員的人員;調入所任職務限于領導職務或者副調研員以逐步形成及其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調任”屬于取得公務員身份的方式之一,取得公務員身份的方式還有錄用、公開選拔。“錄用”適用于主任科員以下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公務員。“面向社會公開選拔”適用于廳局級正職以下領導職務或者副調研員以上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公務員以及初任法官、檢察官。
3、應有計劃轉任的公務員包括省部級正職以下的領導成員以及擔任機關內設機構領導職務和工作性質特殊的非領導職務的公務員(本法第65條2-3款)。
4、特別注意接受公務員掛職鍛煉的單位不包括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本法66條第1款)
【不要混淆】
調任、轉任均改變與原單位的人事關系,但掛職鍛煉不改變與原機關的人事關系。轉任與掛職鍛煉都不影響公務員身份。
【真題回顧】
(2007年國考真題)
97、小李是某市工商局副局長,因工作需要派到某國有企業擔任一定職務,在該國有企業工作時間為一年,工作期間,其人事行政關系仍在原單位,這種公務員交流的形式稱為( D )。
A 調任 B 轉任 C 輪崗 D掛職鍛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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