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福建省春季公務員考試體檢有關問題的通知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教育部、衛生部《關于進一步規范入學和就業體檢項目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12號)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衛生部《關于修訂〈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及〈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19號)要求,經與省衛生廳醫政處和省公安廳人事處等有關部門研究,現就我省政府系統2010年度春季考試錄用公務員體檢工作通知如下:
1、各設區市、各單位在我省2010年度春季考試錄用公務員體檢中,不得開展乙肝項目檢測(即乙肝病毒感染標志物檢測,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體、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體、乙肝病毒核心抗體和乙肝病毒脫氧核糖核苷酸檢測等,俗稱“乙肝五項”和HBV—DNA檢測等,下同),不得要求提供乙肝檢測報告,也不得詢問是否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公安特警和其他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不適合的特殊職位,因職業特殊確需在公務員錄用體檢時檢測乙肝項目的,待上級有關部門相關文件印發后,在錄用前重新進行乙肝項目檢測;未補檢的暫不辦理錄用手續。
2、非人民警察職位的體檢依照修訂過的《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和《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的要求執行。
3、人民警察職位的體檢標準依照《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體檢項目和標準》要求執行,但是,除公安特警職位外的其他人民警察職位不執行第二十一條“肝功能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檢查,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能錄用。”的(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酶標法檢驗陽性者”。
4、今年春季已經開展過公務員錄用體檢的有關部門和單位,若在公務員體檢中開展了乙肝項目檢測的,暫不得將相關指標作為淘汰或遞補考生的理由。檢測的有關結果及體檢報告請注意保密,不得公開。
省公務員局公務員管理處
二O一O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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