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公務員考試:申論式公文寫作老師導引
在申論考試中,有時可能會考核到機關公文的寫作。《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規定的行政機關的公文種類主要有:命令、決定、公告、通告、通知、通報、議案、報告、請示、批復、意見、函、會議紀要等13種。《中國共產黨機關公文處理條例》規定的黨的機關公文種類主要有決議、決定、 指示、意見、通知、通報、公報、報告、請示、批復、條例、規定、函、會議紀要等14種。我們這里主要對申論考試可能運用到的文種作簡單介紹。同時,為了敘述的方便,綜述和述評等文體,也一并放在這一章,做簡單講解。
第一節 申論式公文寫作老師導引
一、申論式公文概述
公文,是一種特殊的文體,既是處理公務活動的產物,又是組織開展公務活動的工具。作為一種實用性極強的文體,伴隨著社會經濟活動的日益頻繁而越來越受到廣泛的重視和使用。
《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中指出:“行政機關的公文,是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規范體式的文書,是依法行政和進行公務活動的重要工具。”
這一概念,首先,揭示了公文的含義。機關公文是黨的機關“實施領導,處理公文”的文書;而行政公文則是“行政機關”用于“行政管理的文書”。把公文同報刊發表的以提供信息為主的一般文章區別開來。
其次,指明了公文的性質。報刊上發表的消息、通訊、小說等,任何人都可以憑興趣去閱讀、欣賞,不必在實際生活中貫徹執行;而公文則不同,它具有“特定效力”或“法定效力”,在它的有效范圍內,如果不按其要求貫徹執行,就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最后,講明了公文格式的特點。一般文章是“定體則無,大體需有”;而公文則有“規范格式”、“規范體式”,不允許存在任何隨意性。
二、申論式公文的特點
(一)作者的法定性
公文作者不同于其他文章的作者。其他文章的作者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某個單位或組織,發表時可以署真姓名,也可以署筆名。而公文的作者只能是依法成立并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權力和承擔義務的組織機構及其法定代表人。也就是說,只有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及其他法定的社會組織才有權制發公文。
以機關領導人或法定代表人名義簽署發布的公文,并不代表領導者或法定代表人個人,而是代表法定的機關(或組織),體現法定機關(或組織)的職權和意圖。以組織機構名義制發公文時,必須書上機關或單位的真實名稱;以領導者或法定代表人名義制發公文式,必須簽署其真實姓名。不管以何種名義制發公文,都不能簽署筆名。任何個人不得假冒機關的名義制發公文,否則就要受到法律的追究。當然,公文的法定作者只能制發同自己法定職權、身份相稱的公文,否則這種公文也是無效的。這就是公文作者的法定性的基本含義及其作者的權利與義務。
(二)效力的權威性
如前所述,公文由法定的作者制作和發布,在其職責范圍內有著法定的效力和權威,要求所屬機關、單位或個人必須遵照執行,不得違抗,否則就要受到法律或規章制度的制裁。特別是黨和國家機關制發的公文,其內容往往與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國家的法律法規密切相關,反映了黨和國家機關的指揮意志、政策意向、行動要求和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體現了黨和國家機關的法定權威,是組織開展黨務工作和管理國家的重要工具。公文效力的權威性,是任何其他文章無法比擬的。
(三)內容的公開性
公文是黨政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等為了上情下達、下情上呈、左右溝通和解決一個個具體問題或實現某一項具體目標而創制的。公文的創制不管是別人代擬的、還是領導者個人自擬的,都只能為了“公務活動”而創制,并且都是為了反映和傳達“公務”信息而創制,其內容范圍和性質目標,都是黨紀國法所規定的。同其他可以言志、抒懷、詠物的問題相比較,具有具體的公務型內容是公文的又一個重要特點。
三、公文的語言
語言是表達思想的工具,是構成公文的細胞。在撰寫公文時,必須十分重視語言的運用。
(一)公文的語言特點
公文和一般文章及文學雖然都使用語言,但由于它們所反映的對象、所負載的內容與讀者的不同,因此語言也各具特點。
1.莊重性
公文要負載和傳達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發布法規和規章等指揮性文件,同時,又承擔著傳遞信息、宣傳教育、商洽工作、協調關系等行政公務的重任,這就決定了公文的語言必須有莊重性。為了使公文語言具有莊重性,應做到以下三點:
(1)在長期的公務活動和公文創制實踐中,現行公文已經逐漸形成了一套常用的規范化、定型化的公文專用語。如開頭用語,表示依據的有:依據、根據、按照等;表示原因的有:由于、因為等;表示目的的有:為、為了等等;表示承啟的有:為此、現特作如下規定、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等;結尾用語有:請函復、特此報告、此復等。此外,還有稱謂用語、批轉用語、經辦用語等等。
(2)書面語言。書面語言,由于具有穩定性、概括性、規范性,所以同口語比較,更具莊重色彩。
(3)選用富有生命力的文言詞語。因為文言詞語精煉、有概括性,顯得莊重,如“予以”、“業已”、“茲”、“悉”等。
2.平實性
平實性是指公文的語言平直、平易、樸素、實在。它要求公文的敘述切實、說明準確、議論正確。為此必須從以下兩方面努力:
(1)慎用形容詞、修飾語。公文語言,由于是傳達方針政策、傳達信息、動員社會、協調關系的,因此應實實在在地反映公務活動和事物的本來面貌,讓領導者或讀者了解與掌握實際情況。所以,少用、慎用形容詞、修飾語,是創制公文者必須注意的問題。
(2)實話實說。所謂說實話,指的是符合客觀事物真實情況的話語。在事實面前,應該有一說一,有二說二,絕不能說大話、說假話、說空話,也不能像文學作品那樣去鋪陳事實、渲染氣氛、虛構情節。
3.規范性
語言的規范性是指語言表達的標準性、規定性。其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用字要規范。書寫要按照國家統一公布的漢字簡化字表來書寫或打印,不允許寫錯字。
(2)用詞要規范。這主要是指公文經常使用的有特定含義的專用詞組和習慣上經常組合在一起的詞語。如“本局”、“本廳”、“鑒于”等。
(3)語體要規范。公文語體要規范,是指運用現代的書面語體,從表達的方式看,主要使用記敘性、說明性和議論性語言,不用或慎用描寫性、抒情性語言。
(二)公文的特定用語舉例
1.開頭用語
表示稱謂:如貴廳(局、處)、本廳(局、處)、該同志、該廳(局、處)等;
表示依據、原因、目的:根據、為了、鑒于、隨著、遵照、由于、查、茲、為等。
2.過渡用語
如現作如下指示、現作如下決定(現決定如下)、特通報(通知)如下、現報告如下、批復如下、函告如下等。
3.引敘用語
如現悉、謹悉、收悉、現接、已悉、近接、悉、查、奉等。
4.經辦用語
如經、已經、業經、請經、茲經、并經、即經、已將、現將、責成等。
5.期請用語
如請、敬請、懇請、謹請、務請、特請、報請、望、且望、希望、希、尤希、盼、煩請、請批復、請指示、請函復、請批示、請批轉、希遵照執行等。
6.表態用語
如可行、同意、照辦、準予、不可、不同意、原則統一、按此辦理、按此執行、暫不執行、遵照執行、參照執行等。
7.結尾用語
如為盼、為要、此告、特此通報、特此通知、現予以公布等。
?2009年公務員錄用考試申論輔導
?2009年公務員考試行政能力輔導
?2009年公務員考試公共基礎輔導
?2009年公務員考試面試全程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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