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熱點:“王老吉”與食品安全法


食品衛生法第10條規定:“食品不得加入藥物,但是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作為原料、調料或者營養強化劑加入的除外?!?/P>
與之相比較,食品安全法更加明確了“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的目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公布?!?/P>
以“怕上火喝‘王老吉’”一句廣告語響遍大江南北的“王老吉”最近很上火。
先是浙江杭州的品牌策劃人葉征潮作為消費者投訴媒體,稱“王老吉”非法添加中草藥。并向“王老吉”的生產商――浙江加多寶飲料有限公司(下稱加多寶公司)發去律師函,要求對方立即停止生產銷售未注明“不適宜飲用人群”的“王老吉”系列飲品。
接著,5月11日上午的衛生部新聞發布會上,針對媒體的提問,中國疾病控制中心營養與食品安全所副所長嚴衛星表示,“王老吉”中的有些成分和原料不包括在衛生部公布的、允許食用的中藥材名單之列。目前,衛生部正在組織清理在食品中添加的各種物質。
根據將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的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在食品中違法添加藥品的,面臨被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的法律后果。
在目前的飲料市場上,“王老吉”憑借其獨特的營銷手段取得了重要的市場份額,2008年,“王老吉”的銷售額達到了140億元人民幣,占據罐裝飲料第一位。以此計算,如若按食品安全法規定,沒收違法所得的話,“王老吉”面臨的將是一張巨額罰單。
消費者稱“王老吉”違法添加了中草藥
葉征潮對本報記者稱,他平時經常會熬夜加班,容易上火。去年6月初從廣告上看到“王老吉”宣稱:“怕上火,喝‘王老吉’……”因此,他每天買“王老吉”喝。
后來,他感覺胃痛難忍,于是去杭州市一家醫院做了胃鏡檢查,檢查結果為胃潰瘍。醫生分析認為,胃潰瘍與其經常喝“王老吉”這種飲料有一定的關系。熬夜上火屬“虛火”,飲用“王老吉”不但得不到緩解,反而會加重病情。
從醫院回家后,葉征潮細看了“王老吉”的外包裝,僅標明為食品飲料,根本未注明“不適宜人群”;同時,也沒有標明過量飲用將對身體產生副作用。
葉征潮說,“王老吉”涼茶主要成分為:水、白砂糖、仙草、蛋花、布渣葉、菊花、金銀花、夏枯草、甘草。這九種配料里,有七種配料是中草藥。在中醫學看來,雖是“藥食同源”,但亦“用藥三分毒”,每種藥均有其獨特的性味與歸經,而不同的人,體質也有陰陽、表里、虛實之分,如果食不對癥,容易產生副作用。“王老吉”配料中的夏枯草不是我國食品衛生法允許加入食品中的藥物,而衛生部《關于進一步規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物品名單”中,也沒有將夏枯草列為可作為食品的藥材。
葉征潮向本報記者表示,他早已寫好起訴狀準備狀告加多寶公司,但與律師商量后,決定“有理有節地做這件事情”。
4月28日,他的律師向加多寶公司發去律師函,要求對方立即停止生產銷售未注明“不適宜飲用人群”的“王老吉”系列飲品;收回在售“王老吉”系列飲品,更換包裝,在包裝上顯著注明“不適宜飲用人群”的范圍。并要求對方“收到本函十五日內妥善處理,以免訴累,承擔起一個企業應有的社會責任。”但“王老吉”方面未予回應。
葉征潮說:“最好‘王老吉’應該警示說明,不適宜人群:如孕婦、經期女性、兒童、體虛胃寒者。”
葉征潮希望“王老吉”把標示“不適宜人群”上升到整個食品標簽管理的高度,這些細節做好了非但不會影響銷量,反而會對企業品牌產生積極影響?!斑z憾的是,目前究竟有多少品牌企業真正把消費者看成了上帝?”
“夏枯草”未獲衛生部允許
“王老吉”方面不接葉征潮的球,但衛生部卻有了回應。
在5月11日衛生部召開的介紹全國打擊違法添加非食用物質和濫用食品添加劑專項整治工作有關情況新聞發布會上,有記者問到對葉征潮投訴“王老吉”這件事有什么評價,中國疾病控制中心營養與食品安全所副所長嚴衛星回答:關于王老吉涼茶的問題,因為食品安全法已經規定,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名單是衛生部公布的,衛生部過去也發布過這樣的名單,的確王老吉涼茶中部分成分和原料確實不包括在衛生部公布的、允許食用的中藥材名單之列。這也驗證了葉征潮的投訴并非空穴來風。
據了解,夏枯草不是食品衛生法允許加入食品中的藥物,而衛生部《關于進一步規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物品名單”中,也沒有將夏枯草列為可作為食品的藥材。有老師指出夏枯草這個藥物對孕婦、兒童、老人和體虛胃寒的人可能會造成傷害。
對于葉征潮的投訴和衛生部的表態,作為飲料巨頭的“王老吉”是如何反應呢?記者按照網上查到的加多寶公司和廣東王老吉藥業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電話(包括咨詢電話)去電詢問,結果要么無人接聽,要么顯示占線或“沒有這個電話號碼”。
4月29日,加多寶公司一位主管出面向媒體表示,其生產的紅色罐裝王老吉是“植物飲料”,已經獲得衛生部門頒發的許可證,屬于普通食品。長期飲用不會對消費者造成危害,也不需要在產品的外包裝上標注“不適宜人群”。
另外,該主管還表示,其產品確實“不添加防腐劑”。他提供了一份檢驗報告傳真件給媒體。檢測報告指出,其產品不含“苯甲酸”、“山梨酸”兩種防腐劑;且所有其他檢測指標都合格。
但在整個回復內容中,該公司并沒有就所用中草藥原材料是否存在毒性作出說明。
面臨巨額罰單?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將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其第50條規定:“生產經營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藥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的目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公布?!?/P>
而第86條還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在食品中添加藥品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律人士談了他對“王老吉”事件的看法。他認為,此案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施行期間,食品衛生法第10條同樣規定:“食品不得加入藥物,但是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作為原料、調料或者營養強化劑加入的除外”。
與之相比較,食品安全法更加明確了“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的目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公布”,而排除了其他的自由裁量空間。
食品衛生法并沒有直接對“在食品中添加藥品”設定罰則,僅第42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生產經營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的,責令停止生產經營,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并銷毀該食品,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衛生許可證”。而因為“王老吉”是經過有關法定行政部門許可生產的食品,故不屬于“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不能依照第42條進行處罰。
這位法律人士認為,一旦原來發放的許可證到期,夏枯草仍然沒有列入食藥兩用名單,“王老吉”恐怕就得停止在產品中添加夏枯草了。
在5月11日上午的衛生部新聞發布會上,嚴衛星還表示,目前,衛生部正在組織清理在食品中添加的各種各樣的物質。這些原料下一步衛生部都會組織老師經過認真研究和論證,哪些東西將來可以在食品中添加的,哪些東西不可以在食品中添加,哪些屬于保健食品管理的原料,將來會進一步歸類、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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