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公共基礎輔導:法律案例習題與解答


1.王某和張某是合法夫妻,王某于2004年7月因飛機失事去世,其妻張某于同年12月帶著與王某所生的兒子與趙某登記結婚,此后與王某的父親無來往。2007年2月王某的父親死亡,留下價值五萬元的遺產。王某有一同胞弟弟,王某還有一個姑姑尚健在。
問:(1)張某對王某父親的遺產有無繼承權?為什么?
(2)王某的姑姑可否繼承遺產?為什么?
(3)王某父親的遺產如何分割,由誰繼承?為什么?
2.某縣縣委向縣人大常委會黨組發出免去一位同志的鄉鎮企業局局長職務和任命另一位同志擔任該職務的通知。在縣人大常委會還沒有討論這兩位同志的任免事項時,縣政府就發出了任命擬免去鄉鎮企業局局長職務的同志為縣農委委員的通知,縣委一位負責同志也找擬任鄉鎮企業局局長職務的同志談話,讓他離職就任。對于這種不按法定程序任命干部的作法,縣人大常委會及時向縣委提出了意見。縣委常委會專門召開會議,進行討論。隨后,縣委與縣政府分別撤銷了原來發出的通知。
問:縣委和縣政府違反了憲法和法律的哪些有關規定?
【參考答案】:
1.【答案要點】
(1)沒有繼承權。張某因在王某去世后,未對公公盡主要贍養義務。
(2)王某的姑姑是王某父親遺產的法定繼承人之一,但屬于第二順序,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王某的弟弟尚在,未放棄和被剝奪繼承權,所以王某的姑姑不能繼承。
(3)王某的遺產應平均分為兩份,王某弟弟繼承一份,另一份應給王某,但因他先于被繼承人死去,王某的兒子代位繼承本應由他繼承的那一份遺產。
2.【答案要點】
我國《憲法》有關條款規定: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決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任免”。按照憲法和地方組織法的規定,對縣鄉鎮企業局局長職務的任免應由縣人大常委會履行法定手續。縣委和縣政府違反了上述憲法規定,因而是非法的、無效的任免,應予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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