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公共基礎知識行政管理知識點匯總(3)


▲我國公務員制度的實施范圍與公務員的義務權利
1.實施公務員制度的對象:行政機關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行使國家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從事黨群工作的人員
2.實施公務員制度的機關:國務院辦公廳各部委+直屬機構+辦事機構+國家局+派出機構+行使政府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議事協調機構+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
注:凡實行國家公務員制度的單位,不實行企業、事業單位的職稱、工資、獎金等人事管理制度。
3.參照實行國家公務員制度的范圍:黨的機關、一些群眾組織
4.不屬于實施范圍的單位:不具有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如新華通訊社)、學會、協會、其他培訓機構
5.國家公務員義務共八項:遵守憲法、法律和法規;依照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執行公務;密切聯系群眾,傾聽群眾意見,接受群眾監督,努力為人民服務;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忠于職守,勤奮工作,盡職盡責,服從命令;保守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公正廉潔,克已奉公;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
6.國家公務員權利共八項: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經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職、降職、辭退或者行政處分;獲得履行職責所應有的權力;獲得勞動報酬和享受保險、福利待遇;參加政治理論和業務知識的培訓;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領導人員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提出申訴和控告;依照規定辭職;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國家公務員錄用制度
1.錄用的前提條件:a.職位出現空缺;b.根據空缺職位確定資格條件
2.錄用的職務范圍:辦事員、科員、副主任科員、主任科員(全是非領導職務)
注:從政府機關以外選拔人員擔任領導職務或者助理調研員以上非領導職務的,不屬錄用的范圍。
3.錄用的原則:公開、平等、競爭、擇優、德才兼備、因事擇人
4.錄用國家公務員的程序:七個步驟――發布公告;報名和資格審查;考試;錄用體檢;提出擬錄用人員名單報設區的市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門審批;試用;培訓
▲國家公務員考核制度
1.原則:客觀公正的原則;民主公開的原則;注重實績的原則;依法考核的原則
2.內容:德、勤、能、績
3.標準:劃分為優秀、稱職、不稱職
4.方法:平時考核+年度考核
5.程序:準備、進行考核、反饋與運用考核的結果
6.考核結果的使用:a.連續三年被確定為優秀或連續五年稱職以上的,在本職務級別內晉升一級;b.連續二年優秀或連續三年稱職以上的,具有晉升職務的資格。
7.有關規定:
a.受黨內警告處分的:當年不得被評優秀
b.受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的:不稱職或不確定等次
c.受留黨察看處分的:當年:不稱職
d.受開除黨籍處分的:當年:不稱職;第二、第三年:只寫評語不確定等次
▲國家公務員獎勵制度
1.原則:a.精神鼓勵與物質鼓勵相結合,以精神為主的原則;b.公平合理,獎不虛施的原則;c.獎勵及時、注重時效的原則
2.種類:嘉獎、記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榮譽稱號
3.程序:評定、審批、實施
4.權限:
嘉獎、記三等功:縣級以上政府批準
二等功:地級以上政府批準
一等功:省、直轄市以上
榮譽稱號:國務院
▲國家公務員紀律與行政處分制度
1.種類: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說明:
(1)沒有"降職"是因為,"降職"是由于不稱職,而不是由于受處分
(2)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級別;若受的是警告,年度考核定為"稱職"還可以按時晉升工資檔次。
2.解除公務員行政處分的期限:
警告:自決定之日起滿 半年
記過、記大過、降級:滿一年
撤職:滿二年
注:提前解除期限不得超過原行政處分解除期限的一半。
▲國家公務員培訓交流回避制度
1.培訓的類型:a.新錄用人員的培訓;b.晉升領導職務的任職培訓;c.專門業務培訓;d.更新知識培訓
注:每人每年參加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7天。
2.交流制度:
四種形式:調任、轉任、輪換、掛職鍛煉
3.回避的類型:任職回避、公務回避、地區回避
注:一般由職務較低的一方回避。
▲國家公務員工資保險福利制度
1.工資構成:職務工資+級別+基礎工資+工齡工資+地區津貼+崗位津貼
注:前四項為工資的基本形式,后二項目為補充形式。
2.保險制度:生育、養老、疾病、傷殘、死亡保險
▲國家公務員辭職辭退退休制度
1.辭職條件:a.本人愿意并提出申請;b.滿最低服務年限(三至五年);c.正在接受審查的不得辭職
說明:(1)辭職后,不得重新錄用;(2)二年內到與原機關有隸屬關系的企業或事業單位任職,須經原任免機關批準
2.辭退條件:a.連續二年不稱職;b.不勝任現職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c.曠工連續超過15年,或一年內累計超過30年;d.其他
3.退休條件:a.男年滿60歲;b.女年滿55歲;c.喪失工作能力的;
4.提前退休條件:a.男55女50+工作年限滿20;b.或工作年限滿30
▲國家公務員申訴控告制度
注:申訴、控告只能向國家行政機關提出。因為它們不屬于行政訴訟的范圍,屬于內部行政行為。
▲行政領導體制的類型
1.按職權是由首長一人或者由委員數人行使,或者一部分職權由首長,一部分由委員數人行使分:首長制;委員制;混合制
2.按上下級行政組織享有的職權大小分:集權制(權力集中在上級)、分權制、均權制
3.按機關業務性質及其管轄范圍不同劃分:層級制、職能制、并用制
4.按處于同一層級的各政府行政機關的指揮監控權,集中或分散于上級一個或多個主體的不同而劃分:
完整制:集中于一人
分離制:分屬于多人
▲行政首長負責制
1.時間:
(1)1982年以前:我國行政領導體制一直是委員制.
(2)1982年12月4日五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通過: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
2."首長"的范圍:
a.第一類:法定的首長:包括國務院總理、各委員會主任、部長、省長、自治區主席、市長、州長、縣長、區長、鎮長、鄉長
b.第二類:推定的首長:包括國務院秘書長、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審計署審計長、國務院直屬機構的正職領導、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組成部門的正職領導+其他
3.主要內容:
a.向誰負責:向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負責、向國務院負責,向上級行政機關負責、向本級政府負責
b.負什么責:行政責任/政治責任/領導責任
?2009年國家公務員考試申論輔導
?2009年國家公務員考試行政能力輔導
?2009年公務員面試全程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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