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考試公共基礎之行政訴訟的管轄


管轄是指關于不同級別和地方的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行政案件的權限分工,一般認為,行政訴訟管轄劃分為級別管轄與地域管轄。
(一)級別管轄
級別管轄解決的是不同審級法院之間管轄權的劃分。
1.基層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2.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包括:
(1)確認發明專利權案件和海關處理的案件;
(2)對國務院各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3)本轄區內的重大、復雜案件。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包括:
①被告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但以縣級人民政府名義辦理不動產物權登記的案件可以除外;②社會影響重大的共同訴訟,集團訴訟案件;③重大涉外或者涉及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中國澳門特別行政區、中國臺灣的案件;④其他重大、復雜案件。
3.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范圍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二)地域管轄
地域管轄解決的是行政案件由哪個地區的法院受理的問題。
1.一般地域管轄:
一般地域管轄原則是指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的原則(原告就被告)。
2.特殊地域管轄:
(1)經復議,復議機關改變了原具體行政行為的,由原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或復議機關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戶籍地、經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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