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房地產估價師《理論與方法》精講(60)
第四節 重新購建價格$lesson$
一、重新購建價格的概念
重新購建價格是假設在估價時點重新取得或重新開發、重新建造全新狀況的估價對象所需的一切合理、必要的費用、稅金和應得的利潤之和。
在這里,應特別記住下列3點:
1.重新購建價格是估價時點時的。但估價時點并非總是“現在”,也可能為“過去”。如房地產糾紛案件,通常是以過去為估價時點。
2.重新購建價格是客觀的。重新購建價格不是個別企業或個人的實際耗費,而是社會一般的公平耗費,即是客觀成本,不是實際成本。如果超出了社會一般的平均耗費,超出的部分不僅不能形成價格,而且是一種浪費;而低于社會一般平均耗費的部分,不會降低價格,只會形成個別企業或個人的超額利潤。
3.建筑物的重新購建價格是全新狀況下的價格,未扣除折舊;土地的重新購建價格(具體為重新取得價格或重新開發成本)是在估價時點狀況下的價格。
二、重新購建價格的求取思路
求取房地的重新購建價格,是先求取土地的重新取得價格或重新開發成本,再求取建筑物的重新購建價格,然后相加。在實際估價中,也可以采用類似于評估新建房地價格的成本法來求取。
求取土地的重新購建價格,通常是假設土地上的建筑物不存在,再采用比較法、基準地價修正法等估價方法求取其重新取得價格,這特別適用于城市建成區內的土地難以求取其重新開發成本時。求取土地的重新購建價格,也可以采用成本法求取其重新開發成本。
求取建筑物的重新購建價格,是假設舊建筑物所在的土地已經取得,且此土地為空地,但除了舊建筑物不存在之外,其他的狀況均維持不變,然后在此空地上重新建造與舊建筑物完全相同或者具有同等效用的新建筑物所需的一切合理、必要的費用、稅金和正常利潤,即為建筑物的重新購建價格;或是設想將建筑物發包給建筑承包商建造,由建筑承包商將直接可使用的建筑物移交給發包人,在這種情況下發包人應支付給建筑承包商的費用,再加上發包人應負擔的正常費用、稅金和利潤,即為建筑物的重新購建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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