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房地產估價師《案例與分析》精講(87)
【案例2-9】 分析$lesson$
報告中存在的問題及評析如下:
㈠ 房地產糾紛估價案例尤其要注意說明房、地權屬的合法性及有關內容的完整性。僅說明土地使用權為出讓方式取得是不夠的。還應說明出讓時間、出讓方及受讓方、出讓的有關文件或合同等證明出讓合法的文書。
㈡ 第二部分應簡要說明糾紛原因和糾紛類型,讓人明了糾紛緣何而起,估價對象價格緣何而估。
㈢ 可比實例交易日期應具體到某年某月某日,不能只說明交易年份。不應像本案例描述可比實例那樣,只說明是“2003年”。另外,即使同是一個年度交易,也應說明該年度同一供求范圍房地產價格無明顯波動,才能支持交易日期調整系數均取100%的觀點。
㈣ 估價對象與可比實例在實物狀況比較時,應明確實物狀況調整的具體內容。
㈤ 報酬率確定時所選的安全利率值,到底是指同期一年期國債年利率,還是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一年定期存款年利率,缺乏必要的說明。
㈥ 收益價格計算公式 V=A/Y×[1-1/(1+Y)n]的適用條件是收益期內年收益比較穩定。如沒有穩定說明收益的,就不能采用這個公式。
㈦ 土地取得費用和開發成本不能按實際成本計算,而應以客觀成本即社會同類平均成本為依據。
㈧ 在計算估價對象折舊時有錯誤,該用地出讓年限為50年,應以該年限來計算折舊。
㈨ 銷售稅費的計算不符合現行的國家稅法規定,其計稅依據應為銷售收入,而該案例采用的是土地取得費用與開發成本之和。
【案例2-10】 本案例根據有關報紙的報道整理而成。
“國有資產流失1000多萬”
1998年2月7日,中央電視臺“焦點訪談”欄目推出驚人報道《一份評估損失千萬》:1996年6月,廣東珠海一座大樓以1458萬元的價格被該市中級人民法院拍賣償債,大樓落到了一家私人公司名下。這一價格系法院委托該市“沒有營業執照的”房地產評估所“一紙”評估得出的。1997年10月,由該市國有資產管理局牽頭組織的三家評估所做出聯合評估結果:大樓值2565萬元。按照這一結果,大樓以1458萬定價和拍賣,“直接造成了國有資產1000多萬元的流失”。
此前,圍繞國有資產是否流失的論戰已在珠海持續了一年多,大樓原業主電子集團、市法院、市房管局、房產評估所、市國資局、市拍賣行等有關各方面說法不一,幾成僵局,并引起了中央有關部、局的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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