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估師備考:房地產抵押的效力


房地產抵押的效力
抵押權為價值權而非實體權。設定抵押權后,并不轉移抵押權人對抵押物的占有。抵押權成立后,房地產的所有權仍然屬于抵押人,抵押人仍可以對抵押物行使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辦理抵押登記的房地產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并告知受讓人轉讓的房地產已經抵押的情況。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轉讓抵押物的價款明顯低于其價值的,抵押權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應的擔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轉讓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時,轉讓所得的價款,應當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抵押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房地產抵押關系存續期間,房地產抵押人應當維護抵押房地產的安全完好,抵押權人發現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物價值減少的,有權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為。抵押物價值減少時,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者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抵押人對抵押物價值減少無過錯的,抵押權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損害而得到的賠償范圍內要求提供擔保。抵押物價值未減少的部分,仍作為債權的擔保。
例題:下列關于抵押的效力,說法正確的是( )
A.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辦理抵押登記的房地產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
B.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辦理抵押登記的房地產的,不用通知抵押權人
C.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辦理抵押登記的房地產的,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有效
D.房地產抵押關系存續期間,抵押權人發現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物價值減少的,無權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為。
答案:A
解析: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辦理抵押登記的房地產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抵押權人發現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物價值減少的,有權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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