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權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擔保


物權法解釋:第一百九十二條【抵押權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擔保】
第一百九十二條 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債權轉讓的,擔保該債權的抵押權一并轉讓,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解釋】本條是關于抵押權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擔保的規定。
作為擔保物權的一種,抵押權以其所擔保的債權存在為前提,沒有債權,就不可能有抵押權,抵押權失去了債權,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義。由于抵押權不具有獨立存在的特性,因此本條中規定:“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边@一規定延續了我國擔保法的規定,一些國家和地區的民法中也有類似的規定,如我國中國臺灣“民法”規定,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為讓與,或為其他債權之擔保。根據這一規定,抵押權的轉讓或者以抵押權為其他債權設定擔保,應當與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一同進行。抵押權人轉讓抵押權的,抵押權應當與其所擔保的債權一同轉讓;抵押權人以抵押權向他人提供擔保的,抵押權應當與其所擔保的債權一同向他人提供擔保。單獨轉讓抵押權或者單獨以抵押權作為其他債權擔保的行為無效。
這里所講的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是指抵押權人不得將抵押權單獨讓與他人而自己保留債權。例如,甲向乙借款100萬元,以價值120萬元的房屋抵押擔保債務的履行,乙不能僅將該房屋的抵押權轉讓給丙而不轉讓債權,由于抵押權就其擔保的債權而言所具有的附隨性,沒有債權,丙得到的抵押權是空的,是沒有價值的。同樣道理,抵押權人也不得單獨將抵押權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而自己保留債權,抵押權只有在與其所擔保的債權一同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時才有意義。
由于抵押權具有附隨性,被擔保的債權轉讓的,抵押權應當隨被擔保債權的轉讓而移轉于受讓人,因此本條規定:“債權轉讓的,擔保該債權的抵押權一并轉讓?!毙枰⒁獾氖?,關于這一規定,本條還有一項但書規定:“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薄胺闪碛幸幎ā保绫痉ǖ?,二百零四條規定,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部分債權轉讓的,最高額抵押權不得轉讓?!爱斒氯肆碛屑s定”,既可以是抵押權人在轉讓債權時,與受讓人約定,只轉讓債權而不轉讓擔保該債權的抵押權,這種情形大多發生在債權的部分轉讓時;也可以是第三人專為特定的債權人設定抵押的,該第三人與債權人約定,被擔保債權的轉讓未經其同意的,抵押權因債權的轉讓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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