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與政策:契稅及其有關規定
契稅是以所有權發生轉移變動的不動產為征稅對象,向產權承受人征收的一種財產稅。
契稅的征稅范圍為發生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權屬轉移的土地和房屋。其具體征稅范圍包括:
(一)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二) 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
(三) 房屋買賣
1. 以房產抵債或實物交換房屋。應由產權承受人按房屋現值繳納契稅。
2. 以房產作投資或股權轉讓。由產權承受方按買價乘以契稅率繳納契稅。以自有房產作股投入本人經營企業,免納契稅。
3. 買房拆料或翻建新房,應照章征收契稅。
(四) 房屋贈與房屋的受贈人要按規定繳納契稅。
以獲獎方式取得房屋產權的,其實質是接受贈與房產,應照章繳納契稅。其價值不相等的,按超出部分由支付差價方繳納契稅。
契稅的納稅人包括城鎮、鄉村居民個人;私營組織和個體工商戶;華僑、港澳臺同胞;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以及外國人;國有經濟單位。
契稅實行幅度比例稅率,稅率幅度為3%~5%.契稅的計稅依據按照土地、房屋交易的不同情況確定:
1.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其計稅依據為成交價格。
2. 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其計稅依據由征收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核定。
3. 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其計稅依據是所交換的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差額。
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計稅依據×稅率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是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天。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內,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稅征收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在契稅征收機關核定的期限內繳納稅款。
契稅在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征收機關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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