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權利質權設立


物權法解釋:第二百二十七條【以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權利質權設立和出質人處分知識產權的限制】
第二百二十七條 以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質權自有關主管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后,出質人不得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出質的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解釋】本條是關于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權利質權設立和出質人處分知識產權的限制的規定。
根據本條第一款的規定,以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雙方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質權合同。合同內容一般包括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知識產權的相關信息如注冊商標專用權人及其注冊商標和注冊號、專利權人及其專利號和專利權中的財產權、著作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著作權中的財產權,擔保的范圍等。
合同訂立后,質權并不當然設立,須到有關主管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才能設立。這主要是因為知識產權是一種無形財產權,無法以占有的方式來公示,所以知識產權出質必須以登記的方式來公示。這里的“有關主管部門”是指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和著作權等知識產權的主管部門。具體地說,根據商標法第二條的規定,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局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主管部門;根據專利法第三條的規定,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是專利權的主管部門;根據著作權法第七條的規定,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是著作權的主管部門。
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是對出質人處分知識產權的限制。以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權利雖然仍屬于知識產權人,但由于該知識產權是有負擔的權利,因此,出質人不能自由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如果允許出質人自由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則無論是有償轉讓還是無償轉讓,也無論是許可他人有償使用還是許可他人無償使用,都將損害質權人的利益。因為一方面轉讓的費用和許可他人使用的費用都要歸出質人收取;另一方面出質人有權無限制地轉讓其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必然導致該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價值的下降,最終的結果必然損害質權人的利益,不利于擔保債權的實現。但是如果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可以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出質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因為此時轉讓,是經過質權人同意的,是否會損害質權人的利益由質權人自己判斷,法律不加干涉。
按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出質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所得的價款,不當然用于清償所擔保的債權。因為此時債務清償期尚未屆至,出質人應當與質權人協商,將所得的價款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提存。提前清償債權的,質權消滅。提存的,質權繼續存在于提存的價款上。出質人只能在提前清償債權和提存中選擇;不能既不同意提前清償債權,也不同意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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