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復習:擔保物權適用范圍及反擔保
物權法解釋:第一百七十一條【擔保物權適用范圍及反擔保】
第一百七十一條 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實現其債權,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
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
【解釋】本條是關于擔保物權適用范圍及反擔保的規定。
本條第一款明確了擔保物權的適用范圍。擔保物權的適用范圍是指本法規定的擔保物權可以適用的領域。本款將擔保物權的適用范圍限定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發生的債權債務關系。我國擔保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在借款、買賣、貨物運輸、加工承攬等經濟活動中,可以設定擔保。與擔保法的規定相比,本法對擔保物權適用范圍的規定要寬一些,不僅可以適用于經濟活動,還可以擴展到產生債權債務關系的其他民事活動中。
正確理解本條第一款對適用范圍的規定,應當注意以下幾點:第一,擔保物權適用于民事活動,不適用因國家行政行為(如稅款)、司法行為(如扣押產生的費用)等不平等主體之間產生的關系。這是由擔保物權本身的性質所決定的,擔保物權是平等主體之間為確保債權的實現而設定的。第二,為了引導當事人設定擔保物權,本法列舉了借貸、買賣兩種典型的可以設定擔保物權的民事活動,但可以設定擔保物權的民事活動很廣泛,并不僅限于這兩種民事活動。在其他民事活動中,如貨物運輸、加工承攬、無因管理、補償貿易等都可以設定擔保物權。第三,在立法中,對是否允許設定擔保物權擔保因侵權行為產生的債權有不同意見。我們認為,因侵權行為產生的債權不能用事先設定擔保物權的方式加以保障,但因侵權行為已經產生的債權,屬于普通債權的范圍,可以用設定擔保物權的方式確保債權的實現。第四,本條第一款規定,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設立擔保物權。這里的“其他法律”主要指擔保法、海商法、民用航空法等法律,擔保法對擔保物權做了較為全面的規定,海商法、民用航空法也對船舶抵押權、航空器抵押權等做了規定。因此,設立擔保物權還應當依據這些特別法。為妥善處理擔保法與物權法的關系,本法第一百七十八條明確規定,擔保法與本法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本法。
本條第二款對反擔保做了規定。反擔保是指替債務人提供擔保的第三人,為了保證自己的追償權得到實現,可以要求債務人為自己追償權的實現提供擔保。反擔保是第三人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必要手段,是擔保活動中普遍使用的方法。在由第三人提供擔保物權的債權債務關系中,在債務人未清償到期債務或者出現當事人約定的可以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時,提供擔保財產的第三人應當承擔擔保責任,債權人可以就第三人提供的擔保財產實現自己的債權。第三人則成為債務人的新債權人,其有權向債務人追償。第三人為保障自己追償權的實現,可以要求債務人向自己提供擔保,這里的擔??梢允莻鶆杖嘶蛘咂渌颂峁┑膿N餀?,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證。比如,甲為債務人乙向債權人丙提供擔保物權,同時要求乙提供反擔保,以確保自己追償權的實現。需要強調一點,第三人替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的擔保物權是為了實現債權而設立,反擔保也是為了實現債權而設立,只不過在同一法律關系中,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后,成為債務人的新債權人而已。反擔保的設立程序實質與設立擔保物權一樣,因此,本款規定,反擔保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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