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復習:地役權不得單獨抵押
更新時間:2009-10-19 15:2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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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解釋:第一百六十五條【地役權不得單獨抵押】
第一百六十五條 地役權不得單獨抵押。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抵押的,在實現抵押權時,地役權一并轉讓。
【解釋】本條是關于地役權不得單獨抵押的規定。
地役權是一種財產權利,但與其他財產權不同的是,地役權不得與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用益物權分離單獨存在。
地役權是為了提高土地利用的便利設立的,脫離建設用地使用權、土地承包經營權等用益物權,地役權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義。對于受讓地役權的主體來說,沒有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建設用地使用權,地役權也就無從發揮作用。地役權作為土地使用權的物上權利或者物上負擔,與土地使用權緊緊聯系在一起,因此應一并轉讓,否則受讓的土地價值就會降低或者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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