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復習:集體所有的土地作為建設用地
更新時間:2009-10-19 15:2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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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解釋:第一百五十一條【集體所有的土地作為建設用地】
第一百五十一條 集體所有的土地作為建設用地的,應當依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規定辦理。
【解釋】本條是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作為建設用地的規定。
我國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除耕地外,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只能用于鄉鎮村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以及農民住宅建設。因此,目前農民集體還不能直接出讓自己的土地使用權,使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直接進人土地一級市場。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必須經過征收才能變為建設用地。近些年來,我國土地制度改革不斷深化,國務院先后出臺了一系列涉及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規定。《國務院關于2005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的意見》中明確指出,進一步研究探索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進人市場。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一直將加快集體建設用地使用制度改革作為工作的重點,在對集體建設用地進行嚴格管理的同時,也允許一些地區可以開展集體建設用地流轉方面的試點。
考慮到我國土地制度改革正在深化,各地的情況差異較大,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正在進行土地制度試點和研究,尚待總結實踐經驗,并在此基礎上規范和完善。而且,集體建設用地制度如何改革,還是需要通過修改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從根本上解決這個問題,目前物權法對此做出規定的時機還不成熟。但是,作為民事基本法律的物權法,還是有必要做出原則且靈活的規定,為今后土地制度改革留下空間。因此,本條對建設用地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情況僅做了原則性規定,明確集體所有的土地作為建設用地的,應當按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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