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復習:返還原物權請求權


物權法解釋:第三十四條【返還原物權請求權】
第三十四條 無權占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
【解釋】本條是關于返還原物權請求權的規定。
返還原物權請求權是物權保護的一項基本權利,很多立法對此都有規定。例如,德國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條規定返還請求權:所有權人可以要求占有人返還其物。第九百八十六條規定占有人的抗辯:(1)占有人或者作為其權利來源的間接占有人對所有權人有權占有時,占有人可以拒絕將物返還。間接占有人對所有權人無權將占有讓與占有人的,所有權人可以要求占有人將物返還于間接占有人,或者在間接占有人不能或者不愿重新承擔占有時,所有權人可以要求將物返還于自己。(2)根據第九百三十一條的規定,因讓與返還請求權而受讓的物的占有人,可以其對受讓的請求權享有的抗辯對抗新的所有權人。第九百九十三條規定正當占有人的責任:(1)如果不存在第九百八十六條至第九百九十二條所規定的條件,以果實依通常經營方法不能認為是物的收益的為限,占有人應當根據關于返還不當得利的規定將收取的果實返還;此外,占有人既不負返還收益的義務,也不負損害賠償義務。(2)對占有人保留收益期間,適用第一百零一條的規定。第一千零五條規定追訴權:占有物在物的所有權人以外的他人占有的土地上時,物的所有權人對土地的所有權人享有第八百六十七條規定的請求權。瑞士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一條規定:(1)物的所有人,在法律規范的限制范圍內,對該物得自由處分。(2)其有權請求物的扣留人返還該物并有權排除一切不當影響。第九百四十八條規定返還所有物之訴:物品的所有人可以向占有或持有物品的人要求返還所有物;在提出返還請求之后,如果由于占有或持有物品之人的行為喪失了對物品的占有或持有,則物品的所有人還可以向他們提起返還所有物之訴。在這種情況下,被告承擔為原告追回所有物的責任并且承擔追回所有物所需要的全部費用;在無法追回的情況下,除賠償原告的損失以外,還要向原告支付相當于物品價值的價款。如果物品的所有人直接從現占有人或持有人處取得了物品,則應當將獲得的補償金退還前占有人或前持有人。意大利民法典規定返還所有物之訴不因時效而消滅,但是,基于時效取得所有權的情況不在此限。我國中國臺灣“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規定所有權人之物上請求權:所有人對于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第七百六十七條規定所有權人之物上請求權:所有人對于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第八百二十條規定共有人請求權之行使:各共有人對于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于所有權之請求。但回復共有物之請求,僅得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為之。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侵占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返還財產,不能返還財產的,應當折價賠償。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中規定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包括返還財產。
物權人的物被他人侵占,物權人有權請求返還原物,使物復歸于物權人事實上的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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