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復習: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


物權法解釋:第一百三十九條【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
第一百三十九條 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建設用地使用權自登記時設立。登記機構應當向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發放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
【釋義】本條是關于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的規定。
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土地的權屬、用途、面積等基本情況登記在登記簿上,并向建設用地使用權人頒發使用權證書。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登記機構應當向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發放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建設用地使用權適用登記生效的原則,經登記生效。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我國目前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
以劃撥方式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根據目前的規定當事人不需要簽訂合同,而是通過“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的形式,將建設用地使用權交給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使用。但是,劃撥土地也應當按照以下規定辦理登記手續:新開工的大中型建設項目使用劃撥國有土地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當在接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給的建設用地批準書之日起30日內,持建設用地批準書申請土地預告登記,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應當在該建設項目竣工驗收之日起30日內,持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報告和其他有關文件申請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其他項目使用劃撥國有土地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當在接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用地文件之日起30日內,持批準用地文件申請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
目前我國的土地登記是以宗地為基本單元。使用兩宗以上建設用地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當分宗申請登記。兩個以上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共同使用一宗建設用地的,應當分別申請登記。跨縣級行政區使用土地的,應當分別向建設用地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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