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指導:車位、車庫


物權法解釋:第七十四條【車位、車庫】
第七十四條 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
【解釋】本條是關于車位、車庫的規定。
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中,爭議較大的是車位、車庫的所有權歸屬問題。這個問題涉及廣大業主的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在征求意見過程中,主要有兩種意見,一種意見認為,車位、車庫應當歸業主共有。主要理由是:(1)車位、車庫已經攤人建筑成本,開發商將其再次買賣或者出租,侵害了業主的利益;(2)在房屋銷售過程中,開發商處于強勢,如果車位、車庫的所有權以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的原則確定歸屬,對業主不利。另一種意見認為,車位、車庫的歸屬,業主與開發商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屬于業主共有。主要理由是:(1)從我國目前多數地方商品房銷售的實際做法看,對車位、車庫的歸屬,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都有約定;從其他國家和地區看,車位、車庫一般也歸業主個人所有。(2)車位、車庫不像電梯、走廊、水箱、道路、綠地等應當共用,規定業主共有很難操作。(3)開發商是否把車位、車庫攤人成本,和商品房銷售價格的高低沒有必然聯系,而且,也很難證明車庫、車位的價值是否包括在建筑成本之中;目前對價格管理部門是否應當公開開發商的建筑成本仍有不同意見。(4)對車位、車庫的建造比例和車位、車庫首先滿足小區業主需要,應當做出行政管理的強制性規定,但地下車庫和地面上的停車場,作為獨立設施,如果不允許開發商銷售或者出租,可能影響開發商建造車位、車庫的積極性,對業主不利。
經對我國房地產市場的實際做法和存在的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并借鑒國外的通常做法,立法部門認為,屬于業主共有的財產,應是那些不可分割、不宜也不可能歸任何業主專有的財產,如電梯等公用設施、綠地等公用場所。從房地產市場的情況看,一般來說、專門用來停放汽車的車庫、車位的歸屬,是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歸業主專有或者專用的。這樣,既容易操作,也可以避免糾紛。如果規定車庫、車位歸業主共有,由于車庫、車位和住宅的配套比例不同、業主之間享有的住宅面積不同、商品房銷售的狀況不同等原因,歸業主共有很難操作,據此,本條第二款規定:“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同時,對現實生活中有的開發商將車位、車庫高價出售給小區外的人停放;不少小區沒有車位、車庫或者車位、車庫嚴重不足,占用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作為車位的問題,本條第一款、第三款有針對性地規定:“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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