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指導:法人財產權


物權法解釋:第六十八條【法人財產權】
第六十八條 企業法人對其不動產和動產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企業法人以外的法人,對其不動產和動產的權利,適用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章程的規定。
【解釋】本條是關于法人財產權的規定。
本條是從企業法人作為市場主體的角度,對不同市場主體之間的關系做出的規定。企業法人包括國有企業作為市場主體,應當有獨立的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同時,企業法人應當依照法律和章程的規定,對其財產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不能損害國家等作為出資人依法享有的權益。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法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3)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4)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因此,企業法人應當是依法成立的,有法定的獨立財產,有健全的組織機構、組織章程和固定場所,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經濟組織。具備法人條件的企業成為企業法人后,取得法律上獨立的民事主體資格,真正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生產者和經營者。出資人將其不動產或者動產投到企業法人后,即構成了企業法人獨立的財產,企業法人享有法人財產權,即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章程的規定對該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出資人個人不能直接對其投入的資產進行支配,這是企業法人實現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物質基礎。如根據國有企業財產監督管理條例的規定,國有企業享有法人財產權,依法獨立支配國家授予其經營管理的財產。政府和監督機構不得直接支配企業法人財產,不得以任何形式抽取注人企業的資本金,不得調取企業財產,不得以任何名義向企業收取任何費用。國家對企業承擔的財產責任以投入企業的資本額為限,企業以其全部法人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本條第二款規定,企業法人以外的法人對其不動產和動產權利,適用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章程的規定。企業法人之外的法人包括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社團法人等。其中機關法人和國家舉辦的事業單位法人,其財產屬于國家所有,對其直接支配的不動產和動產的收益權和處分權也要受到法律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的限制。如按照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事業法人開展活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須用于符合其宗旨和業務范圍的活動;事業法人接受捐贈、資助,必須符合該事業法人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必須根據與捐贈人、資助人約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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