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指導:公布集體財產狀況


物權法解釋:第六十二條【公布集體財產狀況】
第六十二條 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章程、村規民約向本集體成員公布集體財產的狀況。
【解釋】本條是關于公布集體財產狀況的規定。
集體所有的財產關系到每一個集體成員的切身利益,因此,每一個集體成員有權參與對集體財產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尊重集體成員的民主權利,保障集體成員的財產權益,才能調動勞動群眾的積極性,推動集體經濟向前發展。現實中,有的集體經濟組織的管理人為政不勤、不是盡職盡責地為集體辦事,而是以權謀私,揮霍浪費,造成了集體財產巨大的損失,損害了廣大集體成員的權益。解決這一問題的根本在于必須建立健全民主管理、監督制度,形成有效的激勵、約束、監督機制,充分調動廣大集體成員的勞動積極性和創造性,促進集體經濟的發展走上規范化和制度化的軌道。因此,本條從廣大集體勞動群眾普遍關心的和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實際問題人手,規定了集體經濟組織等行使集體財產所有權的組織應當向本集體成員公布集體財產的狀況,這是完善集體事務民主監督和民主管理的基礎。
1.本條規范的主體是行使集體財產所有權的組織,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城鎮集體企業,也包括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的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
2.公布的內容是本集體的財產狀況,包括集體所有財產總量的變化(如集體財產的收支狀況、債權債務狀況),所有權變動的情況(如轉讓、抵押),集體財產使用情況(如農村集體土地承包),集體財產分配情況(征收補償費的分配)等涉及集體成員利益的重大事項。
3.公布的要求。本條規定,向本集體成員公布集體財產狀況,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章程和村規民約。如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下列事項及其實施情況,村民委員會至少六個月向本村村民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的監督: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的使用;村辦學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業的經費籌集方案;村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業的建設承包方案;村民的承包經營方案;宅基地的使用方案等。此外,公布集體財產狀況,還要做到以下幾點:一是公布內容簡潔明了,便于集體成員了解。公布的形式和方法可根據實際情況因地制宜、靈活多樣,如采用張榜公布、召開集體成員大會或者代表大會等。二是公布要做到及時。可以采取定期的形式,也可以根據集體財產重大變動事項,可以根據進展的不同階段隨時公布。三是公布要做到內容真實。公布的內容要真實可靠,有憑有據,不得謊報、虛報、瞞報。本集體成員對于公布的內容,有權進行查詢,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應當自覺接受查詢。
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沒有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章程、村規民約向本集體成員公布集體財產狀況的,或者不及時公布、公布內容不真實的,本集體成員可以依照上述的規定,更換有關負責人,并可以依法向有關部門反映。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村民委員會不及時公布應當公布的事項或者公布的事項不真實的,村民有權向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反映。接到反映意見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如民政局等政府機關,應當負責調查核實有關情況,責令村民委員會公布,對于經查證核實確有弄虛作假等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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