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指導:屬于國家所有的國防資產和基礎設施


物權法解釋:第五十二條【屬于國家所有的國防資產和基礎設施】
第五十二條 國防資產屬于國家所有。
鐵路、公路、電力設施、電信設施和油氣管道等基礎設施,依照法律規定為國家所有的,屬于國家所有。
【解釋】本條是關于國防資產的國家所有權以及屬于國家所有的基礎設施的規定。
本條第一款規定,國防資產屬于國家所有。國防是國家生存與發展的安全保障,是維護國家安全統一,確保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目標的重要保障。建立強大鞏固的國防是中國現代化建設的戰略任務。規定國防資產的國家所有權對我國的國防建設有重大意義。國防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也規定,國防資產歸國家所有。根據國防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國家為武裝力量建設、國防科研生產和其他國防建設直接投入的資金、劃撥使用的土地等資源,以及由此形成的用于國防目的的武器裝備和設備設施、物資器材、技術成果等屬于國防資產。國防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國家保護國防資產不受侵害,保障國防資產的安全、完整和有效。
本條第二款規定鐵路、公路、電力設施、電信設施和油氣管道等基礎設施,依照法律規定為國家所有的,屬于國家所有。依據本款的規定,并不是所有的鐵路、公路、電力設施、電信設施和油氣管道等基礎設施,都屬于國家所有,而是依照法律規定為國家所有的基礎設施才屬于國家所有。此處的基礎設施也不僅僅是包括鐵路、公路、電力設施、電信設施和油氣管道這幾種,只要是依照法律規定為國家所有的基礎設施都被包括在本條之內。
鐵路、公路、電力設施、電信設施和油氣管道等基礎設施都是國家重要的基礎設施,建設鐵路、公路、電力設施、電信設施和油氣管道等基礎設施對方便人民生活、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有重要意義,確保鐵路、公路、電力設施、電信設施和油氣管道等基礎設施的安全對于國民經濟發展和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意義重大。因此,規定鐵路、公路、電力設施、電信設施和油氣管道等基礎設施,依照法律規定為國家所有的,屬于國家所有,對于提高基礎設施的建設速度、使用效率和保障基礎設施的安全等都有重要意義。電力法第四條規定:“電力設施受國家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危害電力設施安全或者非法侵占、使用電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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