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與管理:行政監督與處罰
行政監督與處罰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房地產估價機構管理辦法》的規定,對房地產估價機構和分支機構的設立、估價業務及執行房地產估價規范和標準的情況實施監督檢查,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房地產估價機構管理辦法》的,實施行政處罰。對取得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后,不再符合相應資質條件的,資質許可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其資質。
1.監管管轄
房地產估價機構違法從事房地產估價活動的,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查處,并將違法事實、處理結果及處理建議及時報告該估價機構資質的許可機關。
2.監管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應當有兩名以上監督檢查人員參加,出示執法證件??h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有權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證書、房地產估價師注冊證書,有關房地產估價業務的文檔,有關估價質量管理、估價檔案管理、財務管理等企業內部管理制度的文件;有權查閱房地產估價報告以及估價委托合同、實地查勘記錄等估價相關資料;有權糾正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及房地產估價規范和標準的行為。
3.行政處罰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的,資質許可機關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并給予警告,申請人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的,由資質許可機關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申請人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不及時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的,由資質許可機關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可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對下列具體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1)未取得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從事房地產估價活動或者超越資質等級承攬估價業務的,出具的估價報告無效,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當事人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擅自設立分支機構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3)違規承攬業務、轉讓估價業務、出具估價報告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5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4)應當回避未回避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5)有《房地產估價機構管理辦法》禁止行為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擅自對外提供估價過程中獲知的當事人的商業秘密和業務資料,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資質許可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許可或者超越職權作出準予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許可決定的;
(2)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許可決定的;
(3)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4)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拒絕按照《房地產估價機構管理辦法》提供房地產交易、登記信息查詢服務的,由其上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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