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價值意見與是作價格保證的本質區別


估價是提供價值意見而不是作價格保證估價行業外的人通常認為,估價機構和估價師提供的評估價值,應是在市場上可以實現的。否則,估價機構和估價師應當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實際上,估價是估價師以 “老師”的身份發表自己對估價對象價值的見解、看法或觀點,即估價結果是一種專業意見,而不應被視為估價機構和估價師對估價對象在市場上可實現價格的保證。
雖然估價是提供價值意見而不是作價格保證,但并不意味著估價機構和估價師可以不負任何責任。可以把估價專業意見的作用分為性質不同的兩類:一是咨詢性或參考性的;二是鑒證性或證據性的。為估價委托人自己使用而提供的估價,即估價報告是供委托人自己使用,例如評估投資價值為委托人確定投標報價提供參考,估價報告是一種“私人產品” ,這種估價通常是屬于咨詢性或參考性的。為估價委托人向第三方證明或者說服第三方而提供的估價,即估價報告是給委托人以外的特定第三方特別是給眾多的不特定的第三方使用,例如評估市場價值為上市公司的關聯交易提供參考依據,估價報告具有“公共產品”性質,這種估價通常是屬于鑒證性或證據性的。在這兩類起著不同作用的估價中,估價機構和估價師都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
其中在起著鑒證性或證據性作用的估價中承擔的法律責任,一般要大于在起著咨詢性或參考性作用的估價中承擔的法律責任。目前,已有一些法律、法規規定了估價的法律責任,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05年2月28日修正文本)第229條第1款規定:“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該條第2款規定:“前款規定的人員,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該條第3款規定:“第一款規定的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證明文件有重大失實,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該條第2款規定:“前款規定的人員,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該條第3款規定:“第一款規定的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證明文件有重大失實,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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