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房地產基金在中國的發展三


4.1 法律體系還未完善
目前我國規范產業投資基金的法律法規還未正式出臺,所以在當前情況下,房地產投資基金能夠參照的法律法規只有《公司法》、《房地產管理法》、《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等,并沒有一部專門規范產業投資基金的法律,這些法津法規尚不能對海外房地產基金提供較有力的保障,很多海外基金無法通過一個完整的政策框架與國內房地產市場進行有效的對接,這也會給海外基金帶來不確定性。為保證房地產基金的設立、募集、使用、收益分配等環節能夠規范運作,建立和健全相應法律法規已刻不容緩。2002年底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與摩根斯坦利(MorganStanley)的不良資產交易已得到批準,2003年對四大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的證券化處理將邁開中國房地產證券化的第一步。隨著交易的進行,相關的法律也將逐步出臺,為中國房地產證券化市場的形成奠定法律基礎。
4.2 房地產金融市場不發達
長期以來,房地產開發商的融資渠道單一,主要依靠銀行貸款。直到“121號文件”頒布,房地產商才積極尋求新的融資渠道。基金成立的前提是具有非常高的變現性。在我國,外匯管理、稅收等制度目前還沒有給基金一個合理的資金進出通道;另外,還有類似股權變更、企業清盤等程序也都不具備。因此,無論就房地產金融市場主體―――資金供給方(投資者)和資金需求方(房地產開發商),還是就房地產金融市場本身來說,中國的房地產金融市場也并未發展到海外房地產基金迅速發展的成熟階段。
4.3 市場透明度程度不高
房地產基金要求信息定時披露、財務高度透明,以便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資人的利益。但中國房地產行業多年存在的不規范操作,造成會計制度嚴重不透明和信息披露嚴重不對稱。對投資者來說最重要的信息、數據必須是真實的、成交量方面的。市場信息的透明度,將影響投資者對其投資對象市場價值的評估。目前我們很難得到在市場上進行交易的信息,有一些本該共享的信息外國投資者得不到,也影響了投資的進入。
4.4 缺乏專業管理隊伍
沒有專業化的房地產基金管理隊伍,就不可能有房地產基金的規范發展和壯大。在中國,同時懂得基金管理和房地產管理的人才極度缺乏。對監管機構和潛在投資者來說,根本無從考察其專業能力、實際操作能力和職業操守。
5 結論
在中國房地產市場與國際接軌的過程中,海外房地產基金的進入是不可避免的。在目前中國的金融環境、政策體系下,海外房地產基金投資中國房地產,除了要面對普遍的市場風險即開發風險外,還有許多必須考慮的因素,比如資金的變現、退出、出境等基金風險,而不同背景的國外投資者在運作過程當中也會遇到不同的問題。對他們來說,在中國投資房地產,很大程度上是一場機會與風險的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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