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房估師復習:土地權屬法律制度相關知識


關于土地權屬及管理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具體包括土地所有權、土地使用權等內容。 土地所有權 土地所有權人依法對自己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它是土地所有制的法律表現。我國現時實行社會主義土地公有制,即國家土地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土地所有制,從而形成了兩種土地所有權――國有土地所有權和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
土地所有權在法律上具有以下三方面的特征:
轉自環球網校edu24ol.com(1)土地所有權是一項專有權利,其權利主體是特定的,而義務主體是不特定的。即國家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權只能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所有權只能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行使。其他任何主體都無權行使土地所有權。
(2)對土地所有權的行使實行嚴格限制。
(3)土地所有權的四項權能一般與土地所有權人緊密結合,但也可以分離。 土地使用權 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對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在特定條件下依法處分的權利。它是我國土地使用制度在法律上的表現,是我國地權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我國,土地使用權是作為一種獨立的權利類型存在和發展的,并已得到法律的確認。
土地使用權作為一種獨立的權利類型,主要具有以下特征:
(1)土地使用權具有派生性。
轉自環球網校edu24ol.com(2)土地使用權具有物權性質。
(3)土地使用權通常具有明確的極限。 土地使用權劃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后,將該付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是國有土地出讓方式以外的另一種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方式。
土地使用權劃撥具有以下四方面的特征:
(1)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標的限于國有土地。
(2)土地使用權劃撥是一種具體的行政行為。
轉自環球網校edu24ol.com(3)土地使用權劃撥是一種無償的行為。
(4)土地使用權可以是有使用期限的,也可以是無期限的。
(5)劃撥的土地使用權不可以轉讓、出租、抵押。
(6)劃撥土地的用途有特定性,法律對土地劃撥使用權的適用范圍設有嚴格限制。
(7)土地劃撥使用權的使用者因遷移、解散、撤銷、破產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時,市、縣人民政府有權無償收回其土地使用權。 土地使用權出讓 即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渡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的行為。這是一種雙方的法律行為。也是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第一種方式。它改變了無償、無限期使用土地的方式。
土地使用權出讓具有以下三方面的法律特征:
轉自環球網校edu24ol.com(1)土地使用權出讓是一種特殊的民事法律行為。
(2)土地使用權出讓附有期限限制,即表現為權利的有期性。
(3)土地使用權出讓具有限制性。出讓土地使用權范圍,僅限于城市規劃區內的國有土地。城市規劃區內的集體所有的土地,經依法征用轉為國有土地后,該國有土地的使用權方可有償出讓。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不得直接出讓。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式有協議出讓、招標出讓、拍賣出讓和掛牌交易幾種方式。 土地使用權轉讓土地使用權人在其權利年限有效范圍內,將其受讓的土地使用權依法轉移給他人的民事法律行為。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方式主要有:出售、交換、贈與、繼承。
土地使用權轉讓應遵循以下幾項原則:
轉自環球網校edu24ol.com(1)權利義務同時移轉原則,又稱為“認地不認人”原則。
(2)產權一致原則。
(3)效益不可損原則。土地承包經營權 又稱農地使用權,是指農村經營者在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或者國家所有的有集體經濟組織長期使用土地上進行耕作、養殖和畜牧等農業活動的權利。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取得主要由雙方締結土地承包合同為根據,權利人具有限定性,即一般是該集體組織成員。發包方也可以將土地發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但是應當事先經過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2/3以上成員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
轉自環球網校edu24ol.com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占有權,即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對所承包的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直接控制并支配的權利。
(2)使用權,即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可以按照承包土地的自然屬性、約定用途進行農業經營使用。
(3)收益權,即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可以在地上種植、養殖、畜牧而取得相關農作物、水產品和畜牧禽類等的所有權。承包人將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可以獲得流轉收益。
(4)出租權,即指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將土地承包經營權充足以便取得租金的權利。
(5)轉讓權,即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可以將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給他人,但是若是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時需要經發包方同意。
(6)轉包權,即指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以承包方式將農業用地交與他人經營的權利。
(7)入股權,即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可以依法將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投資從事農業合作生產或者其他合作經營活動。
(8)互換權,即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之間為了方便耕種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對屬于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互換。
(9)抵押權,即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人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農村土地,經依法登記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等證書的,其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抵押。
轉自環球網校edu24ol.com(10)鄰地利用權,即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可以為自己使用土地的便利而利用他人的相鄰土地。
(11)物上請求權,即為了排除他人妨害自己實現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可以對發包人、第三人或者所有人等行使物上請求權,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占有、恢復原狀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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