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基本制度與政策--答疑精選(3)


1、ykt078133:
問題:第四講例題中:屬于閑置土地的A選項:未按建設用地批準書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開發利用土地的。這點是不是例題答案錯了??因為A的選項沒有時間的限制呀?書上是超過一年才算閑置,所以這個選項并不能說屬于閑置土地。請老師解答,謝謝!wzy0858@sina.com
老師:您好!
謝謝指出,此題擬改為:
下列屬于閑置土地的范圍的包括( )。
A、按照建設用地批準書規定的期限開發利用土地的
B、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開發利用土地的
C.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建設用地批準書未規定動工開發日期,自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生效或建設用地批準書頒發之日起滿一年未動工開發建設的
D.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建設用地批準書未規定動工開發日期,自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生效或建設用地批準書頒發之日起滿半年未動工開發建設的
E、已動工開發,但或投資額不足總投資額25%且未經批準中止開發建設連續滿一年的
答案:CE
解析:按照"建設用地批準書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建設用地批準書未規定動工開發日期,自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生效或建設用地批準書頒發之日起滿半年未動工開發建設的"。B、D兩項不屬于閑置土地的范圍。
2、ddmlz:
問題:老師,您好!
請問教材25頁臨時用地必須辦理報批手續中"由建設單位向批準工程項目用地的機關提出臨時用地的數量和期限的申請"此機關指什么?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條"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國有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而我國征收土地實行兩級審批制度,即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上述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如何理解?另外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條"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批準權限,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此處“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如何理解?謝謝。
老師:您好!
一根據:
『標 題』國家土地管理局政策法規司關于對臨時用地審批權限問題的答復(1991年10月29日)
『發布單位』國家土地管理局政策法規司
山西省土地管理局:
你局《關于工程項目臨時用地審批權如何解釋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因工程項目施工,需要材料堆場、運輸道路和其他臨時設施,在征用土地范圍以外另行增加臨時使用集體所有土地的,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除此以外,建設單位因施工,需要在征用
土地范圍以外增加的臨時用地(包括集體所有土地和國有土地),按照《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
附:山西省土地管理局關于工程項目竣工臨時用地審批權如何解釋的請示(1991年9月11日)
在《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工程項目施工,需要材料堆場、運輸道路和其他臨時設施的,應盡量在征用土地范圍內安排。確需要另行增加臨時用地的,由建設單位向批準工程項目用地的機關提出臨時用地數量和申請,經批準后,同農業集體經濟組織簽訂臨時用地協議,并按該土地前三年平均的產值逐年給予補償。在《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建設單位因施工需要。在征用的土地范圍外需要增加臨時用地的,應當向當地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提出臨時用地申請,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為正確理解和貫徹執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規,明確兩法規定臨時用地審批權限的關系,特向政法司請示,兩法臨時用地審批權作何解釋。
二、我的理解"由建設單位向批準工程項目用地的機關提出臨時用地的數量和期限的申請"此機關指原征收土地的批準部門。
三、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條"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批準權限,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此處“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即明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審批“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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