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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2007年房地產估價師考試10.17日起打印準考證

更新時間:2009-10-19 15:27:29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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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考生:

  浙江地區,2007年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考試開始在省網下載準考證。下載網址(http://www.zjks.com/)。同時請認真查看下面的考試應試須知。

2007年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考試應試須知

  2007年全國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考試于10月20-21日舉行,由于同一考生各科目考試的考場號、座位號均不相同,請各位考生務必按照準考證上規定的考場、考號、座位號和考試時間參加各相應科目的考試。

  現將考試有關事項說明如下:

  一、考試前的準備

  (一)認真核對下發的準考證各個欄目(特別是專業、報考科目及老考生的檔案號),發現錯誤,立即通過原報名渠道向寧波市人事服務大廳考試中心窗口(地址:柳汀街557號人才大廈一樓,電話:87116422、87160390、87145993、87134800)提出更正。

  (二)由于答題卡上的答題情況是通過光電閱讀器進行識別的,不規范的填涂或修改處未擦干凈都可能影響考試成績,因此參考人員應仔細閱讀下面的答題方法,按照本須知要求進行答題。如有疑問,請在考試前向寧波市人事考試中心詢問。

  (三)考試時務必攜帶黑色、藍色字跡鋼筆或簽字筆、2B鉛筆(不要削得太尖,以免劃破答題卡)、軟橡皮(最好是繪圖橡皮)、免套無聲非立式無中文存儲功能的計算器。嚴禁用各種彩色筆和碳素鉛條代替2B鉛筆。

  鋼筆(簽字筆)用于答主觀題及在試卷、答題紙、答題卡上填寫漢字或數字;鉛筆用于填涂信息點;橡皮用于擦去修改的鉛筆印跡。

  (四)考前二十分鐘憑準考證和本人身份證(或軍官證)進入考場,兩證缺一不得入場,無身份證者須持當地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證明上須貼有本人照片,并在照片上加蓋當地派出所或戶籍中心的印章)方可參加考試。

  (五)考生可于考后三個月憑準考證點擊寧波考試網(www.nbks.net)查詢考試成績。

  二、注意事項

  (一)遲到三十分鐘不得入場,開考后六十分鐘內不能交卷出場;考試過程中不得離開考場。

  (二)拿到試卷、答題紙、答題卡后,要認真檢查是否有缺頁、破損或污跡,若有應立即向監考人員提出更換。

  (三)答題過程中,不要卷折、弄臟答題卡,不要弄破答題紙,不得在答題紙、答題卡上打草稿、做標記,否則,會影響考試成績。考試結束后,不得將試卷、答題紙、答題卡、草稿紙帶出考場。

  (四)考生要嚴格遵守考場紀律,手機等通訊工具不得帶入考場,保持考場安靜,考場內不得吸煙,不得交頭接耳、左顧右盼,嚴禁偷看他人答案或交換答案;應考人員如有違反考場規則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人事部2004年第3號令》有關條款處理。

  (五)同一考生參加不同科目考試的準考證號和考場號均不一致,請考生務必按各科目考號找準自己的考場入座,同時在本考場《考生誠信承諾單》上本人姓名的相應欄目上簽字,并在答題卡、答題紙上準確填、涂本人本場次的準考證號。

  (六)考點不能提供停車場地。駕車的考生請自行解決停車問題。

  (七)準考證請妥善保存,以便下一年度報考時使用。

  注:考試時切記攜帶藍(黑)顏色鋼筆(簽字筆)、2B鉛筆、橡皮及免套無聲非立式無中文存儲功能的計算器!

  《國家人事部2004年第3號令》中《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有關條款

  第二章  應試人員違紀違規行為處理

  第六條  [一般違紀違規行為處理]應試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提出警告并責令改正;經警告仍不改正的,責令離開考場,并給予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一)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未按規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經提醒仍不按規定填寫(填涂)本人信息的;

  (三)在試卷規定以外位置書寫本人信息,或以其他方式標注信息的;

  (四)未在規定座位參加考試,或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考場的;

  (五)未用規定的紙、筆作答的;

  (六)以旁窺、交頭接耳、打手勢等方式傳接信息的;

  (七)在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卷,或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卷的;

  (八)在試卷、答題紙、答題卡上填寫不符合本人情況信息的;

  (九)故意損壞試卷、答題紙、答題卡,或將試卷、答題紙、答題卡及其他考試用紙張帶出考場的;

  (十)在考場及禁止的范圍內,擾亂考場秩序,影響他人考試的;

  (十一)其他一般違紀違規行為。

  第七條  [嚴重違紀違規行為處理]應試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離開考場,并視情節輕重給予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處理或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2年內不得再次參加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的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涂改證件、證明,或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考試資格的;

  (二)違反規定翻閱參考資料,或使用手機等規定以外工具的;

  (三)互相交換試卷、答題紙、答題卡、草稿紙等的;

  (四)抄襲、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

  (五)讓他人冒名頂替參加考試的;

  (六)本人離開考場后,在該考試未結束前,出賣試卷答案的;

  (七)與考試工作人員串通作弊或參與有組織作弊的;

  (八)其他嚴重違紀違規行為。

  第四章  相關違紀違規行為處理

  第十一條  [個別作弊試卷認定及處理]在評卷工作中,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試卷為作弊試卷,對涉及作弊試卷的應試人員依照本規定第六條處理:

  (一)在卷面做特殊標記的;

  (二)同一試卷前后作答筆跡不一致的;

  (三)同一科目同一考場試卷答案文字表述、主要錯點一致的(即雷同試卷)。

  第十二條  [考場雷同試卷認定及處理]在評卷工作中,發現同一科目同一考場雷同試卷數量,達到百分之六十以上的,或發現集體作弊問題的,取消該考場該科目考試的全部成績和該考點承辦下一年度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的資格。對該考場涉及試卷雷同或參與集體作弊的應試人員依照本規定第七條處理,有關考試工作人員依照本規定第九條處理.

  第十三條  [考點雷同試卷認定及處理]評卷工作中發現同一考點同一科目,有百分之二十以上考場存在雷同試卷的,取消該考點承辦各類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的資格。對該考場涉及雷同試卷應試人員依據本規定第七條處理,有關考試工作人員依照本規定第九條處理。

  第十五條  [提供虛假證明材料行為]對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參加考試,并取得相應證書的,由發證機關宣布證書無效,收回證書,并依照本規定第七條處理。對其中涉及職業準入資格的人員,3年內不得再次參加該項考試。

  第十六條  [替考行為]代替他人參加考試,是在校生的,通知所在學校按規定嚴肅處理,直至開除學籍;其他人員,建議所在單位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直至開除或解聘。由考試機構向社會公布其相關信息、作弊行為等情況。

分享到: 編輯:環球網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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