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估價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征求意見稿)
房地產估價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房地產估價專業人員隊伍建設,加強房地產估價、土地估價行業管理,保護房地產估價當事人合法權益和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資產評估法》和國家職業資格制度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房地產估價師,是指通過國家職業資格考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估價師職業資格證書(以下簡稱房地產估價師職業資格證書),并經注冊后從事房地產估價、土地估價業務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 國家設置房地產估價師準入類職業資格,納入國家職業資格目錄,實行統一考試、統一注冊、分工監管。
房地產估價師英文譯為Real Estate Appraiser。
第四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會同自然資源部制定房地產估價師職業資格制度,并按照本規定確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房地產估價師職業資格制度的實施與監管。
第二章 考 試
第五條 房地產估價師職業資格考試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試題、統一組織。
第六條 房地產估價師職業資格考試設置4個科目,原則上每年舉行1次。
第七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會同自然資源部負責《房地產制度法規政策》《房地產估價原理與方法》科目的考試大綱編制、命審題、閱卷等工作;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自然資源部分別負責《房地產估價基礎與實務》《土地估價基礎與實務》科目的考試大綱編制、命審題、閱卷等工作。
第八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會同自然資源部負責審定房地產估價師職業資格考試科目,對考試工作進行指導、監督、檢查。全國房地產估價師資格考試辦公室(以下簡稱考試辦公室)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相關司局會同自然資源部相關司局組成,具體負責考試的組織實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考試辦公室設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房地產市場監管司。
第九條 具備下列考試報名條件的人員,可以申請參加房地產估價師職業資格考試: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
(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業務素質和道德品行;
(三)具有高等院校??埔陨蠈W歷。
第十條 房地產估價師職業資格考試合格人員,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考試管理機構頒發房地產估價師職業資格證書。該證書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統一印制,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自然資源部共同用印,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第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考試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報考人員的學歷等房地產估價師職業資格考試報名條件的審核。對以賄賂、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房地產估價師職業資格證書的,按照國家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章 注 冊
第十二條 國家對房地產估價師職業資格實行執業注冊管理制度。取得房地產估價師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擬實際從事房地產估價或者土地估價業務的,應當向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申請注冊。經注冊后,方可執業。
第十三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會同自然資源部負責對房地產估價師注冊申請進行審核。自然資源部在規定時限內對注冊申請提出不予注冊的意見并說明理由的,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不予注冊。
第十四條 經審核予以注冊的,頒發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統一印制、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估價師執業注冊證書》(以下簡稱注冊證書)。
第十五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建立健全房地產估價師注冊管理信息平臺,在規定時限內將全部注冊結果推送至自然資源部。
第十六條 對以賄賂、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證書的,按照注冊管理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章 執 業
第十七條 房地產估價師從事房地產估價或者土地估價業務應當遵紀守法,恪守職業道德和執業準則、標準,誠信執業,主動接受有關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自覺接受行業自律管理。
第十八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負責制定房地產估價的準則和標準,自然資源部負責制定土地估價的準則和標準。
第十九條 已注冊的房地產估價師,既可以出具房地產估價報告,也可以出具土地估價報告。
房地產估價師出具房地產估價報告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實施監管;出具土地估價報告的,由自然資源部門實施監管。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自然資源部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加強監管信息共享。
第二十條 房地產估價師不得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執業,不得允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業,嚴禁“證書掛靠”。出租或者出借注冊證書的,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暫停執業活動或者吊銷注冊證書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房地產估價師依據職業能力開展工作,應當在本人承辦的估價報告上簽名,并承擔相應責任。
對出具虛假估價報告或者有重大遺漏、重大差錯的估價報告的房地產估價師,根據有關法律法規依法進行處罰。
第二十二條 房地產估價師應當按照國家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有關規定接受相應行業組織的繼續教育,更新專業知識,提高業務水平。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實施之前,取得的房地產估價師資格證書、土地估價師資格證書效力不變;同時取得房地產估價師資格證書和土地估價師資格證書的人員,可以換領本規定的房地產估價師職業資格證書。
第二十四條 取得房地產估價師職業資格,可以根據《經濟專業人員職稱評價基本標準條件》規定的學歷資歷條件對應初級或者中級職稱,并可以作為申報高一級職稱的條件。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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