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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估價師資格考試:報考條件證明事項設定依據

更新時間:2021-07-13 14:36:40 來源:環球網校 瀏覽27收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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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1年房地產估價師考試在即,報考人員須符合考試工作通知中報名條件所規定的所學專業、學歷學位、從事相關工作的專業工作年限,應取得的專業技術資格職稱、資格等條件,設定依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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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事項設定的依據

根據國家各部委制定的資格考試實施辦法中規定報名條件:

1. 咨詢工程師(投資)職業資格考試: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印發〈工程咨詢(投資)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咨詢工程師(投資)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人發〔2015〕64號)規定的報考條件。

2. 注冊建筑師考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國務院令第184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實施細則》(建設部第167號令)規定的報考條件。

3. 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根據原建設部、人事部《關于全國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工作的通知》(建監〔1996〕462號)規定的報考條件。

4. 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資格考試:根據《人事部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關于印發〈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和〈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核認定辦法〉的通知》(國人部發〔2004〕13號)規定的報考條件。

5. 翻譯專業資格(水平)考試:根據《人事部關于印發〈翻譯專業資格(水平)考試暫行規定〉的通知》(人發〔2003〕 21號)、《人事部辦公廳關于印發〈二級、三級翻譯專業資格(水平)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國人廳發〔2003〕17號)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資深翻譯和一級翻譯專業資格(水平)評價辦法(試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1〕51號)規定的報考條件。

6. 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考試:根據《關于印發<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評價暫行規定>和<助理社會工作師、社會工作師職業水平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國人部發〔2006〕71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民政部關于印發〈高級社會工作師評價辦法〉的通知》(人社部規〔2018〕2號)規定的報考條件。

7. 注冊計量師資格考試:根據《市場監管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注冊計量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注冊計量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國市監計量〔2019〕197號)規定的報考條件。

8. 注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考試:根據《人事部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于印發〈注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注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和〈注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考核認定辦法〉的通知》(國人部發〔2003〕40號)規定的報考條件。

9. 注冊測繪師資格考試:根據《人事部 國家測繪局關于印發〈注冊測繪師制度暫行規定〉、〈注冊測繪師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和〈注冊測繪師資格考核認定辦法〉的通知》(國人部發〔2007〕14號)規定的報考條件。

10. 建造師考試:根據原人事部、建設下發了《關于印發<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和<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考核認定辦法>的通知》(國人部發〔2004〕16號)規定的報考條件。

11. 出版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根據《人事部 新聞出版總署關于印發〈出版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暫行規定〉和〈出版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人發〔2001〕86號)規定的報考條件。

12. 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考試:根據《國家藥監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關于印發執業藥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和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國藥監人〔2019〕12號)規定的報考條件。

13. 注冊城鄉規劃師職業資格考試: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印發了《注冊城鄉規劃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和《注冊城鄉規劃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人社部規〔2017〕6號規定的報考條件。

14. 注冊電氣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根據原人事部、建設部《關于印發〈注冊電氣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注冊電氣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和〈注冊電氣工程師執業資格考核認定辦法〉的通知》(人發〔2003〕25號)規定的報考條件。

15. 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根據原人事部、建設部關于印發《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和《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考核認定辦法》的通知(人發〔2003〕24號)規定的報考條件。

16. 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根據原人事部、建設部《關于印發<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和<注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考核認定辦法>的通知》(國人部發〔2003〕26號)規定的報考條件。

17. 注冊環保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根據原人事部、建設部、環保總局關于印發《注冊環保工程師制度暫行規定》、《注冊環保工程師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和《注冊環保工程師資格考核認定辦法》的通知(國人部發〔2005〕56號)規定的報考條件。

18. 注冊結構工程師考試:根據原人事部、建設部《關于印發“注冊結構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的通知》(建設〔1997〕222號)規定的報考條件。

19. 注冊土木工程師(港口與航道工程)執業資格考試:根據原人事部、建設部、交通部關于印發《注冊土木工程師(港口與航道工程)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注冊土木工程師(港口與航道工程)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和《注冊土木工程師(港口與航道工程)執業資格考核認定辦法》的通知(人發〔2003〕27號)規定的報考條件。

20. 注冊土木工程師(水利水電工程)資格考試:根據原人事部、建設部、水利部《關于印發<注冊土木工程師(水利水電工程)制度暫行規定>、<注冊土木工程師(水利水電工程)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和<注冊土木工程師(水利水電工程)資格考核認定辦法>的通知》(國人部發〔2005〕58號)規定的報考條件。

21. 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資格考試:根據原人事部、建設部《關于印發“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和“注冊上木工程師(巖土)執業資格考核認定辦法”的通知》(人發〔2002〕35號)規定的報考條件。

22. 注冊土木工程師(道路工程)資格考試:根據原人事部、建設部、交通部《關于<勘探設計注冊土木工程師(道路工程)制度暫行規定>、<勘探設計注冊土木工程師(道路工程)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和<勘探設計注冊土木工程師(道路工程)資格考核認定辦法>的通知》(國人部發〔2007〕18號)規定的報考條件。

23. 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根據《關于印發<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建人〔2018〕67號)規定的報考條件。

24. 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根據《應急管理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印發〈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和〈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應急〔2019〕8號)規定的報考條件。

25. 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根據《關于印發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規定和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人社部規〔2020〕1號)規定的報考條件。

26. 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公安部關于印發〈注冊消防工程師制度暫行規定〉和〈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及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核認定辦法〉的通知》(人社部發〔2012〕56號)規定的報考條件。

27. 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根據衛生部、原人事部《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藥學、護理、其他衛生技術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衛人發[2001]164號)和《臨床醫學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衛人發[2000]462號)規定的報考條件。

28. 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國家審計署、原人事部印發《 《審計專業技術初、中級資格考試規定》及其實施辦法的通知》》(審人發〔2003〕4號)規定的報考條件。

29. 統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統計局關于印發《高級統計師資格評價辦法(試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1〕90 號)規定和《關于深化統計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20〕16號)和國家審計署、原人事部《關于印發《統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及其實施辦法的通知》(國統字〔1995〕46號)規定的報考條件。

30. 房地產估價師資格考試: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2020年度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計劃及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廳函〔2019〕118號)和全國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考試辦公室《關于2020年度房地產估價師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房執考辦發〔2020〕1號)規定的報考條件。

31. 專業技術人員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根據《人事部關于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的通知》(人發〔2001〕124號)、國家人事部辦公廳《關于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擴充科目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廳發〔2005〕96號)和《關于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科目更新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廳發〔2010〕19號)規定的報考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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