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房地產估價師注冊條件及所需材料



摘自《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1號)2016年修訂版:
第七條 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的注冊條件為:
(一)取得執業資格;
(二)達到繼續教育合格標準;
(三)受聘于具有資質的房地產估價機構;
(四)無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不予注冊的情形。
第八條 申請注冊的,應當向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注冊申請。
對申請初始注冊、變更注冊、延續注冊和注銷注冊的,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決定。
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的初始注冊、變更注冊、延續注冊和注銷注冊,逐步實行網上申報、受理和審批。
第九條 注冊證書是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的執業憑證。注冊有效期為3年。
第十條 申請初始注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初始注冊申請表;
(二)執業資格證件和身份證件復印件;
(三)與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復印件;
(四)取得執業資格超過3年申請初始注冊的,應當提供達到繼續教育合格標準的證明材料;
(五)聘用單位委托人才服務中心托管人事檔案的證明和社會保險繳納憑證復印件;或者勞動、人事部門頒發的離退休證復印件;或者外國人就業證書、臺港澳人員就業證書復印件。
第十一條 注冊有效期滿需繼續執業的,應當在注冊有效期滿30日前,按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程序申請延續注冊;延續注冊的,注冊有效期為3年。
延續注冊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延續注冊申請表;
(二)與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復印件;
(三)申請人注冊有效期內達到繼續教育合格標準的證明材料。
第十二條 注冊房地產估價師變更執業單位,應當與原聘用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并按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程序辦理變更注冊手續,變更注冊后延續原注冊有效期。
變更注冊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變更注冊申請表;
(二)與新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復印件;
(三)與原聘用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文件;
(四)聘用單位委托人才服務中心托管人事檔案的證明和社會保險繳納憑證復印件;或者勞動、人事部門頒發的離退休證復印件;或者外國人就業證書、臺港澳人員就業證書復印件。
第十三條 取得執業資格的人員,申請在新設立房地產估價機構、分支機構執業的,應當在申報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或者分支機構備案的同時,辦理注冊手續。
第十四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刑事處罰尚未執行完畢的;
(三)因房地產估價及相關業務活動受刑事處罰,自刑事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5年的;
(四)因前項規定以外原因受刑事處罰,自刑事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3年的;
(五)被吊銷注冊證書,自被處罰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3年的;
(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準的房地產估價師注冊被撤銷,自被撤銷注冊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3年的;
(七)申請在2個或者2個以上房地產估價機構執業的;
(八)為現職公務員的;
(九)年齡超過65周歲的;
(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予注冊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注冊房地產估價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冊證書失效:
(一)聘用單位破產的;
(二)聘用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的;
(三)聘用單位被吊銷或者撤回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證書的;
(四)已與聘用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且未被其他房地產估價機構聘用的;
(五)注冊有效期滿且未延續注冊的;
(六)年齡超過65周歲的;
(七)死亡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八)其他導致注冊失效的情形。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冊房地產估價師應當及時向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注銷注冊的申請,交回注冊證書,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辦理注銷手續,公告其注冊證書作廢:
(一)有本辦法第十五條所列情形發生的;
(二)依法被撤銷注冊的;
(三)依法被吊銷注冊證書的;
(四)受到刑事處罰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注銷注冊的其他情形。
注冊房地產估價師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舉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報告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第十七條 被注銷注冊者或者不予注冊者,在具備注冊條件后,可以按照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程序申請注冊。
第十八條 注冊房地產估價師遺失注冊證書的,應當在公眾媒體上聲明后,按照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的程序申請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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