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房地產估價師制度與政策基礎備考題(2)
判斷題
1.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金可以一次或多次支付,但只有全部支付后,才能辦理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2012 年真題】
『正確答案』√
『答案解析』本題考查的是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計劃、方式和年限。受讓人應在按本合同約定付清本宗地全部出讓價款后,持本合同和出讓價款繳納憑證等相關證明材料,才能申請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參見教材 P34。
2.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采取劃撥方式供應。( )
『正確答案』√
『答案解析』本題考查的是建設用地使用權劃撥的范圍。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應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堅持合理利用土地、節約用地的原則。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應在建設用地年度計劃中統籌安排,并采取行政劃撥方式供應。參見教材 P7、35、92。
3.依法轉讓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當由轉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
『正確答案』×
『答案解析』本題考查的是建設用地使用權劃撥的管理。應由受讓方辦理出讓手續。參見教材 P35。
4.凡按規定繳納土地收益或補交土地出讓金的劃撥土地,其使用權轉讓后應按出讓土地管理。( )
『正確答案』×
『答案解析』本題考查的是建設用地使用權劃撥的管理。凡上繳土地收益的土地,仍按劃撥土地進行管理。參見教材 P36。
5.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用集體土地,其土地所有權不發生轉移。( )
『正確答案』√
『答案解析』本題考查的是征收集體土地的特點。征用是在土地所有權不變的前提下,有條件的使用權的改變。參見教材 P19。
6.轉讓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其土地收益應上繳國家。( )
『正確答案』√
『答案解析』本題考查的是建設用地使用權劃撥的管理。劃撥土地的轉讓有兩種規定:一是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審批準予轉讓的,應當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二是可不辦理出讓手續,但轉讓方應將所獲得的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參見教材 P35。
7.對有穩定收益的項目,農民可以將依法批準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入股。( )
『正確答案』√
『答案解析』本題考查的是征收集體土地補償的范圍和標準。對有穩定收益的項目,農民可以將依法批準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入股。參見教材 P25。
8.臨時用地的土地用途可由臨時土地使用者根據建設需要臨時調整。( )
『正確答案』×
『答案解析』本題考查的是征收、征用集體土地的政策規定。臨時用地的土地用途不得改變,不得從事生產、營業或其他經營性活動。參見教材 P22。
9.全民所有制企業同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共同興辦的聯營企業需使用集體土地的,必須辦理征用手續。()
『正確答案』×
『答案解析』本題考查的是征收、征用集體土地的政策規定。全民所有制企業、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共同投資興辦的聯營企業所使用的集體土地,經批準使用的,可以按照國家建設用地的規定實行征收,也可以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協議將土地使用權作為聯營條件。參見教材 P22。
10.房地產開發用地使用權必須以出讓方式取得。( )
『正確答案』×
『答案解析』本題考查的是建設用地使用權劃撥的范圍。房地產開發用地可以是出讓方式獲得,也可以是劃撥方式取得,如經濟適用住房。參見教材 P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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