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房地產估價師《制度與政策》高頻考點(第二章)


2018年房地產估價師《制度與政策》高頻考點(第二章):
1.建設用地是指用于建造建筑物、構筑物的土地。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按照用途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P20)
2.按建設用地的利用方式分類,可分為:商服用地、工礦倉儲用地、公用設施用地、公共建筑用地、住宅用地、交通設施用地、水利設施用地、其他建設用地。
按土地所有權的歸屬分類,可分為:國有建設用地、集體所有建設用地。
按建設用地的用途分類,可分為:非農業建設用地、農業建設用地。
3.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管理體制1.房屋征收主體。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2.房屋征收部門。是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3.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并對其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4.房屋征收的監督與指導部門。
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監督。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財政、國土資源、發展與改革等有關部門,加強對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工作的指導。
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政府和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監察。
4.房屋征收中的評估工作房屋征收中應由房地產估價機構評估、測算的內容主要有:
(1)被征收房屋的價值;
(2)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
(3)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5.房屋征收評估收費房屋征收評估、鑒定費用由委托人承擔,即房屋征收評估的費用由房屋征收部門承擔,鑒定費用由進行委托的房屋征收當事人承擔。但鑒定改變原評估結果的,鑒定費用由原房地產估價機構承擔。房地產估價機構受托進行復核評估的,不再收取評估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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