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房地產估價師《制度與政策》:以劃撥方式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房地產轉讓
更新時間:2018-07-23 15: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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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房地產交易管理制度與政策
第二節房地產轉讓管理
以劃撥方式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房地產轉讓: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房地產,在轉讓的價款或其他形式收益中,包含著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收益,這部分收益不應完全由轉讓人獲得,國家應參與分配。由于所轉讓土地的開發投入情況比較復雜,轉讓主體、受讓主體和轉讓用途情況也不相同,因此處理土地使用權收益不能簡單化和“一刀切”。《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做了明確規定,對劃撥土地使用權的轉讓管理規定了兩種不同的處理方式,一種是需辦理出讓手續,變劃撥土地使用權為出讓土地使用權,由受讓方繳納土地出讓金;另一種是不改變原有土地的劃撥性質,對轉讓方征收土地收益金。《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規定以下幾種情況可以不辦出讓手續:
(1)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轉讓的土地用于《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二十四條規定的項目,即:①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②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③國家重點挾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項目用地;④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2)私有住宅轉讓后仍用于居住的;
(3)按照國務院住房制度改革有關規定出售公有住宅的;
(4)同一宗土地上部分房屋轉讓而土地使用權不可分割轉讓的;
(5)轉讓的房地產暫時難以確定土地使用權出讓用途、年限和其他條件的;
(6)根據城市規劃土地使用權不宜出讓的;
(7)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暫時無法或不需要采取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式的其他情形。
對于暫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應當將土地收益上繳國家或作其他處理,并在合同中注明。對于轉讓的房地產再轉讓,需要辦理出讓手續、補交土地出讓金的,應當扣除已繳納的土地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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