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房地產估價師《制度與政策》第四章教材考點:注冊結構工程師制度
更新時間:2018-06-25 09:2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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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規劃設計與工程建設管理制度與政策
第二節勘察設計
注冊結構工程師制度:
為了加強對結構工程設計人員的管理,提高工程設計質量與水平,保障公眾生命和財產安全,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國家把注冊結構工程師資格制度納入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制度中,注冊結構工程師注冊審核。
(1)注冊結構工程師是指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結構工程師資格證書和注冊證書,從事房屋結構、橋梁結構及塔架結構等工程設計及相關業務的專業技術人員。
(2)注冊結構工程師分為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和二級注冊結構工程師。注冊結構工程師考試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辦法,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取得注冊結構工程師資格證書者,要從事結構工程業務的,須申請注冊。注冊結構工程師注冊有效期為2年,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注冊的,應當在期滿前30日內辦理注冊手續。
(3)注冊結構工程師的執業范圍包括:
1)結構工程設計;
2)結構工程設計技術咨詢;
3)建筑物.構筑物、工程設施等調查和鑒定;
4)對本人主持設計的項目進行施工指導和監督;
5)原建設部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業務。
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的執業范圍不受工程規模及工程復雜程度的限制。
(4)注冊結構工程師有權以注冊結構工程師的名義執行注冊結構工程師業務。非注冊結構工程師不得以注冊結構工程師的名稱執行注冊結構工程師業務。
注冊結構工程師執行業務,應當加入一個勘察設計單位,由勘察設計單位統一接受委托并統一收費。
(5)因結構設計質量造成的經濟損失,由勘察設計單位承擔賠償責任;勘察設計單位有權向簽字的注冊結構工程師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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