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房地產估價師《制度與政策》第二章教材考點:建設用地使用權劃撥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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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高頻考點
第三節建設用地使用權劃拔
建設用地使用權劃撥的管理: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對劃撥土地使用權的管理有以下規定:
①劃撥建設用地的使用。①按用途使用。根據《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辦法
等法律、法規規定,撥方式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必須嚴格按照《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和《建設用地批準書》中規定的劃撥土地面積、土地用途、土地使用條件等內容來使用土地,不得擅自變更。②改變用途。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需要改變批準的土地用途的,須報經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批準。改變后的用途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由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向土地使用者重新核發《網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改變后的用途不再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可以申請補繳出讓金、租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等有償用地手續,但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規定或《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約定應當收回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除外。
(2)劃撥土地的轉讓。劃撥土地的轉讓有兩種規定:一是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審批準予轉讓的,應當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二是可不辦理出讓手續,但轉讓方應將所獲得的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
經依法批準利用原有劃撥土地進行經營性開發建設的,應當按照市場價補繳土地出讓金。經依法批準轉讓原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應當在土地有形市場公開交易,按照市場價補繳土地出讓金;低于市場價交易的,政府應當行使優先購買權。
(3)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出租。①房產所有權人以營利為目的,將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地上建筑物出租的,應當將租金巾所含土地收益上繳國家。②用地單位因發生轉讓、出租、企業改制和改變土地用途等不宜辦理土地出讓的,可實行租賃。③租賃時間超過6個月的,應簽訂租賃合同。
(4)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抵押。劃撥土地使用權抵押時,其抵押價值應當為劃撥土地使用權下的市場價值。因抵押劃撥土地使用權造成土地使用權轉移的,應辦理土地出讓手續并向同家繳納地價款才能變更土地權屬。
(5)對未經批準擅自轉讓、出租、抵押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應當沒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據情節處以罰款。
(6)國有企業改制中的劃撥土地。對國有企業改革中涉及的劃撥土地使用權,可分別采取國有土地出讓、租賃、作價出資(人股)和保留劃撥土地使用權等方式予以處置。
下列情況應采取土地出讓或出租方式處置:①國有企業改造或改組為有限責任或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組建企業集團的;②國有企業改組為股份合作制的;③國有企業租賃經營的;④非國有企業兼并國有企業的。
下列情況經批準可保留劃撥土地使用權:①繼續作為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公益事業用地和國有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項目用地,原土地用途不發生改變,但改造或改組為公司制企業除外;②國有企業兼并國有企業、非國有企業及國有企業合并后的企業是國有工業企業的;③在國有企業兼并、合并中,一方屬于瀕臨破產企業的;④國有企業改造或改組為國有獨資公司的。②、③、④項保留劃撥土地方式的期限不超過5年。
(7)凡上繳土地收益的土地,仍按劃撥土地進行管理。
(8)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收回。國家無償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有多種原因,主要有以下七種:①土地使用者因遷移、解散、撤銷、破產或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②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和城市規劃的要求收回土地使用權;③各級司法部門沒收其所有財產而收回土地使用權;④土地使用者自動放棄土地使用權;⑤未經原批準機關同意,連續2年未使用;⑥不按批準用途使用土地;⑦鐵路、公路、機場、礦場等核準報廢的土地。上述①和②兩種情況下,國家無償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時,對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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