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與征用的主要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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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房屋征收與征用的主要區別?
答疑:
(1)適用對象不同。征收的財產主要是不動產,征用的財產既包括不動產也包括動產。
(2)前提條件不同。雖然征收、征用都是強制性的,但前提條件有所不同。征收是為了國防和外交以及由政府組織實施的基礎設施建設、公共事業、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征用是因搶險、救災等緊急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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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所有權轉移不同。征收主要是所有權的改變,是國家將集體所有或者私人所有的財產強制地征歸國有,不存在返還的問題,通俗地說是“強買”;征用只是使用權的改變,是國家強制地使用集體所有或者私人所有的財產,被征用的財產使用后,應返還被征用人,通俗地說是“強租”。
(4)補償內容不同。《物權法》對征收規定了具體的補償辦法,這就是說任何征收都要給予補償,而且必須依法補償。征用在財產使用后首先應及時返還被征用人。關于征用補償,《物權法》只是規定應當給予補償,此處的補償主要是指財產因征用而毀損或滅失,應對其征用前的實物狀態或價值狀態進行復原。究竟如何補償,可以由雙方依據法律規定協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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