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的擔保與人的擔保關系?
【摘要】"物的擔保與人的擔保關系"知識點是2017年房地產估價師考試重點,為幫助考生順利備考房地產估價師考試,環球網校編輯整理了"物的擔保與人的擔保關系?",供大家參考,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荚図樌?
特別推薦:2017年房地產估價師《制度與政策》答疑知識匯總
問題:
物的擔保與人的擔保關系?
答疑:
物權法解釋:第一百七十六條【物的擔保與人的擔保關系】
第一百七十六條 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環球網校房地產估價師頻道為您整理)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解釋】本條是關于物的擔保與人的擔保的關系的規定。
物的擔保是以物擔保債務的履行,包括本法規定的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人的擔保是以人的信譽擔保債務的履行,指擔保法規定的保證。對于被擔保的債權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情況下,應如何處理物的擔保與人的擔保的關系問題,有不同意見。有的認為,根據“物的擔保優于人的擔保”的理論,擔保權人應當先行使擔保物權,保證人只有在物的擔保不足以清償債務時,才承擔補充責任。我國擔保法體現了這一觀點,擔保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擔保責任。也就是說,擔保物權人沒有權利選擇優先行使物的擔保或者人的擔保,而必須先行使物的擔保。還有的認為,物的擔保與人的擔保沒有先后之分,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是先行使物的擔保還是人的擔保應由擔保權人自己決定,法律不應當限制。這既有利于保護債權的實現,也尊重了債權人的意愿。
編輯推薦:
環球網校房地產估價師頻道為您搜集整理了《房地產估價師論壇了解更多考試內容,祝考試順利!
【摘要】"物的擔保與人的擔保關系"知識點是2017年房地產估價師考試重點,為幫助考生順利備考房地產估價師考試,環球網校編輯整理了"物的擔保與人的擔保關系?",供大家參考,希望對您有所幫助,祝考試順利!
特別推薦:2017年房地產估價師《制度與政策》答疑知識匯總
本法區分三種情況對物的擔保與人的擔保的關系做了規定:
1.在當事人對物的擔保和人的擔保的關系有約定的情況下,應當尊重當事人的意思,按約定實現。這充分尊重了當事人的意愿。
2.在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情況下,應當先就物的擔保實現擔保權。因為,如果債權人先行使人的擔保,(環球網校房地產估價師頻道為您整理)保證人在履行保證責任后,還需要向最終的還債義務人——債務人進行追索。如果擔保權人先行使物的擔保,就可以避免保證人日后再向債務人行使追索權的煩瑣,減少實現的成本和費用。而且,在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情況下,(環球網校房地產估價師頻道為您整理)要求保證人先承擔保證責任,對保證人也是不公平的。
3.在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情況下,應當允許當事人進行選擇。這樣規定主要是基于以下考慮:在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情況下,第三人與保證人處于擔保人的平等地位,都不是還債的最終義務人,債務人才是最終義務人。因此,債權人無論是先實現物的擔保還是先實現人的擔保,物的擔保人或者保證人都存在向債務人追索的問題。為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充分實現,法律應當尊重債權人的意愿,允許擔保權人在這種情況下享有選擇權。
實踐中,對同一債權,還可能出現債務人和第三人均提供了物的擔保,還有第三人提供人的擔保的情形。在這種情況下,是否要求債權人先行使債務人的物的擔保?經研究,我們認為,無論是從公平的角度,還是從防止日后追索權的煩瑣,節約成本的角度,債權人應當先行使對債務人的物的擔保,否則保證人可以有抗辯權。
與本條相關的還有一個問題:即在多個擔保人的情況下,其中一個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后,該擔保人除了可以向債務人追償外,是否可以向其他擔保人追償?對于這個問題爭論很大,有的認為,為了平衡各擔保人的利益關系,應當允許各擔保人之間相互追償,這也符合民法上的公平原則與誠實信用原則。本法對此沒有明確規定,但我們研究認為,在當事人沒有明確約定承擔連帶擔保責任的情況下,規定各擔保人之間相互追償是不妥的,主要理由是:第一,理論上講不通。除非當事人之間另有約定,各擔保人之間沒有任何法律關系的存在,要求各擔保人之間相互追償,實質是法律強行在各擔保人之間設定相互擔保。這意味著,沒有履行擔保義務的擔保人除了為債務人提供擔保外,還必須為其他擔保人提供擔保,這既違背擔保人的初衷,也不合法理。第二,從程序上講費時費力、不經濟。在存在多個擔保人時,債務人是最終責任人,擔保人在承擔擔保責任后,應當直接向債務人追償,如果可以向其他擔保人追償,意味著其他擔保人承擔責任后,還必須向最終責任人——債務人追償,從程序上講,這是不經濟的。第三,履行了擔保責任的擔保人不能向其他擔保人追償恰恰是公平原則的體現。除非當事人之間另有規定,每個擔保人在設定擔保時,都明白自己面臨的風險:即在承擔擔保責任后,只能向債務人追償。如果債務人沒有能力償還,自己就會受到損失。這種風險就是擔保人設定擔保時最為正常的風險且可以預見到的風險,必須由自己承擔。擔保人希望避免這種風險,就應當在設定擔保時進行特別約定。第四,向其他擔保人追償可操作性很差。向其他擔保人追償,首先面臨的一個問題就是如何確定追償的份額。在保證與擔保物權并存的情況下確定份額是很難的,例如A、B、C三人分別對債權人的債權1000萬元提供擔保,A提供的是價值600萬元的房屋抵押,B提供的是價值200萬元的機器設備抵押,C提供保證?,F債權人要求C履行保證責任,C在履行了1000萬元的保證責任后,他應當向A和B追償多少?這是一個復雜的計算題。
編輯推薦:
環球網校房地產估價師頻道為您搜集整理了《房地產估價師論壇了解更多考試內容,??荚図樌?!
最新資訊
- 2026房地產估價師證書含金量解析:行業變革下的職業通行證價值2025-11-07
- 2026房地產估價師就業前景深度解析|行業變革下的職業機遇與挑戰2025-11-07
- 2025年房地產估價師考哪些科目和題型2025-09-27
- 2025年房地產估價師考試試題題型有哪些,復習順序是什么2025-07-18
- 2025年房地產估價師考什么內容,怎么備考2025-07-03
- 2025年房地產估價師題型分數分布2025-05-05
- 2025年房地產估價師考試科目題型有哪些?復習順序是什么?2025-04-07
- 2025年房地產估價師題型及評分規則2025-03-18
- 利好!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證書可以作為職稱申報條件?2025-02-24
- 2024房地產估價師考試題型2024-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