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房地產估價師《制度與政策》房地產抵押的條件
【摘要】"房地產抵押的條件"知識點是2016年房地產估價師考試重點,2016年房地產估價師考試時間為10月15日-16日,為幫助考生順利備考房地產估價師考試,環球網校編輯整理了"2016年房地產估價師《制度與政策》房地產抵押的條件",供大家參考,希望對您有所幫助,祝考試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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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抵押的條件:
房地產抵押的抵押物隨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不同,對抵押物要求也不同。《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權連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權。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地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房地產抵押中可以作為抵押物的有兩種情形。一是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權連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設定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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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這類抵押,無論土地使用權來源于出讓還是劃撥,只要房地產權屬合法,即可將房地產作為統一的抵押物同時設定抵押權。二是以單純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也就是在地面上尚未建成建筑物或其他地上定著物時,以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設定抵押權。對于這類抵押,設定抵押的前提條件是,土地必須是以出讓方式取得的。《物權法》規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可以抵押的財產有:(環球網校房地產估價師頻道為您整理)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建設用地使用權;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交通運輸工具;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抵押人可以將上列財產一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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