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什么情形下主管部門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更新時間:2016-05-30 10:4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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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要】2016年房地產估價師考試時間為10月15日-16日,為幫助考生順利備考房地產估價師考試,環球網校編輯整理了"在什么情形下,主管部門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供大家參考,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荚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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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在什么情形下,主管部門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答疑:
根據《深圳市土地使用與收回條例》(環球網校房地產估價師頻道為您整理)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門或派出機構可以無償收回該宗土地及其地上的建筑物、附著物:
(一)出讓合同規定的年期屆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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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使用者死亡而無合法承繼人的;
(三)人民法院或主管部門依法作出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沒收土地的判決、裁定或決定;
(四)法律、(環球網校房地產估價師頻道為您整理)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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