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房地產估價師《制度與政策》征收土地閑置費考點


【摘要】2016年房地產估價師考試預計為10月15日-16日,為幫助考生更好的參加房地產估價師《制度與政策》考試,環球網校小編為您搜集整理了"2016年房地產估價師《制度與政策》征收土地閑置費考點",本文系統闡述了征收土地閑置費的知識點,希望對您有所幫助,祝考試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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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閑置費知識點是2016年房地產估計師考試高頻考點,現整理如下:
征收土地閑置費:
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1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閑置費。
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閑置土地,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1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征收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以下的土地閑置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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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連續2年未使用的,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土地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權。
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閑置土地,滿2年未動工開發時,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開發遲延的除外。
依照規定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后予以公告,下達《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書》,終止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或者撤銷建設用地批準書,注銷土地登記和土地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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