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造價員:合同的履行、變更及違約責任


合同的履行
1.合同的基本原則
1)平等原則
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
2)公平原則
3)誠實信用原則
4)自愿原則:自愿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5)合法原則
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典型題目:我國《合同法》要求參與各方應遵循的基本原則包括( )。
A、公開
B、公平
C、平等
D、自愿
E、誠實信用
答案:B、C、D、E
合同的變更及違約責任
變更分為協議變更和法定變更兩種。
違約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合同約定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違約責任的承擔有三種基本形式,即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和賠償損失。當然,除此之外,違約責任還有其他形式,如違約金和定金責任。
注: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違約方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但有以下例外:
(1)金錢債務的遲延責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2)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具有免責效力。
典型題目:違約責任的承擔形式包括( )。
A、繼續履行
B、采取補救措施
C、拒絕履行
D、違約金
E、賠償損失
答案:A、B、D、E
合同爭議的解決
合同爭議的方式有和解、調解、仲裁、訴訟四種。
(1)和解
和解是指合同糾紛當事人在自愿友好的基礎上,互相溝通、互相諒解,從而解決糾紛的一種方式。該方法:簡便易行,能經濟、及時地解決糾紛;有利于維護合同雙方的合作關系,使合同能更好地得到履行;有利于和解協議的執行。
(2)調解
調解,是指合同當事人發生爭議,經過和解后,不能達成和解協議時,在第三方的主持下,根據事實、法律和合同,通過第三方的說服與勸解,促使雙方自愿達成協議,以求解決經濟合同糾紛的方法。
調節分:民間調解、仲裁機構調解和法庭調解三種。
(3)仲裁
仲裁、亦稱"公斷",是當事人雙方在爭議發生前或爭議發生后達成協議,自愿將爭議交給仲裁機構作出裁決,從而解決合同爭議的法律制度。
這種爭議解決方式必須是自愿的,因此必須有仲裁協議。如果當事人之間有仲裁協議,爭議發生后又無法通過和解和調解解決,則應及時將爭議提交仲裁機構仲裁。
(4)訴訟
訴訟,是指合同當事人依法請求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審理雙方之間發生的合同爭議,作出有國家強制保證實現其合法權益、從而解決糾紛的審判活動。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合同當事人可以選擇訴訟方式解決合同爭議:
1)合同爭議的當事人不愿和解、調解的
2)經過和解、調解未能解決合同爭議的
3)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
4)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銷或者不予執行的
典型題目:經過和解、調解未能解決合同爭議的,且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是( )。
A、繼續和解
B、繼續調解
C、繼續仲裁
D、訴訟
答案:D
施工組織:房建,市政,道橋,水利,巖土,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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