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造價員繼續教育有關規定
更新時間:2013-03-06 13:3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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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上海市造價員繼續教育有關規定如下:
上海市造價員繼續教育
第二十三條 繼續教育是指提高業務素質,更新知識,學習新技能,掌握新方法所進行的業務培訓、專業教育等。造價員每三年參加繼續教育的時間原則上不得少于30學時。
第二十四條 編委會負責繼續教育教材的編寫工作;繼續教育的工作計劃和安排由市咨詢行業協會根據國家有關造價管理的政策、要求及造價員隊伍的實際情況提出,并與各行業協會溝通后,報市市場管理總站、考核中心審定。
繼續教育的具體事項將另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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