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設工程監理管理辦法:第三章
上海市建設工程監理管理辦法
(2011年10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2號公布)
第三章 施工現場監理
第十七條(設置項目監理機構)
監理單位應當根據監理合同的約定,在施工現場設置項目監理機構,并授權其開展監理工作。
項目監理機構實行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制。總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技術規范要求,在施工現場履行監理職責。確因正當事由臨時離開施工現場時,總監理工程師應當指定總監理工程師代表代為行使其部分職權,但國家規定必須由總監理工程師負責的組織編制監理規劃、審查施工組織設計文件等事項除外。
監理單位需要變更總監理工程師的,應當征得建設單位的同意,但變更后的總監理工程師的專業技術職稱等級不得低于原派駐的總監理工程師的專業技術職稱。
第十八條(發布指令)
在監理合同范圍內,建設單位對施工單位有關工程施工方面的指令,應當通過總監理工程師或者其代表書面提交。
第十九條(技術交底和監理規劃)
建設單位應當向項目監理機構提供勘察、設計文件等與建設工程監理活動有關的資料。建設單位提供的資料應當真實、準確、完整。
項目監理機構應當根據勘察、設計文件等資料和相關技術標準,編制項目監理規劃,明確具體的監理工作制度、程序、方法和措施等。
第二十條(施工準備階段的審核)
建設工程開工前,項目監理機構應當對施工單位項目管理機構的組建方案、管理制度以及施工組織設計文件、專項施工方案提出審核意見。審核意見經總監理工程師簽署后,報建設單位。
分包工程開工前,項目監理機構應當對施工分包單位的資質進行審查。
第二十一條(材料審驗)
項目監理機構應當對施工單位報送的建設工程材料和設備的質量證明文件進行審驗,并按照規定實施取樣見證、平行檢驗。
建設工程材料和設備未經項目監理機構驗收合格,不得在建設工程中使用或者安裝。
第二十二條(施工質量監督)
項目監理機構應當監督施工單位按照強制性技術標準、施工圖設計文件、施工組織設計文件、專項施工方案以及合同約定組織施工,并采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對建設工程實施監理。
對建設工程關鍵部位或者關鍵工序,項目監理機構應當編制旁站方案,明確旁站的范圍、內容、程序。
項目監理機構應當對施工單位報驗的檢驗批、分部工程、分項工程提出驗收意見。分部工程、分項工程未經項目監理機構驗收合格,施工單位不得進入下一工序施工。
第二十三條(安全監督)
項目監理機構應當督促施工單位進行安全生產自查,并巡查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情況。
項目監理機構應當對施工單位安全防護措施費的使用和管理進行審查,并將審查的情況報建設單位。
項目監理機構應當核查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許可證以及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資格證書。
第二十四條(定期報告)
項目監理機構應當按照要求,定期將施工現場有關情況向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報告。定期報告的內容和報送要求由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另行規定。
第二十五條(緊急報告)
項目監理機構發現施工不符合強制性技術標準、施工圖設計文件、施工組織設計文件、專項施工方案或者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要求施工單位改正;施工單位拒不改正的,應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
項目監理機構發現存在質量和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立即要求施工單位改正;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停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
施工單位拒不改正或者不停止施工的,或者施工現場發生質量和安全事故的,項目監理機構應當立即向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報告。接到報告后,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立即到場予以處置。
第二十六條(竣工驗收)
項目監理機構應當組織建設工程竣工預驗收。竣工預驗收合格的,項目監理機構應當編制工程質量評估報告,并報建設單位。
項目監理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參加建設單位組織的竣工驗收。對驗收中提出的整改意見,項目監理機構應當督促施工單位進行整改。驗收合格的,由總監理工程師在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中簽署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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