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


內蒙古自治區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令
內建造字39號
內蒙古建設廳、財政廳、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7年1月30日
第一章 總則
為加強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明確有關部門、單位在工程建設過程中對工程造價的管理職責,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的稱工程造價,是指各類建設項目人籌建到竣工驗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費用。具體內容包括:建筑安裝工程費、設備及工器具購置費、工程建設其它費用、預備費、建設期貸款利息、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其中建筑安裝工程費也稱建筑安裝工程造價,由工程直接費、間接費、利潤和稅金組成。
本辦法所稱工程造價管理專職機構,是指自治區各級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其授權的工程造價管理專職機構,對建設項目建設過程中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投資估算、初步設計概算、施工圖預算直至工程竣工結算及其有關計價依據進行的管理。
凡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的發包、承包、設計、監理、咨詢活動的單位或個人、以及從事與其相關的工程建設建筑經濟管理的部門和人員,必須遵守本辦法。
內蒙古自治區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以下簡稱總站)是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授權從事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的專職管理機構,負責組織實施全區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工作,各盟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工程造價管理工作。
第二章 工程造價管理職責
自治區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的主要職責
組織貫徹國家有關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的法規和方針政策,制定地方的有關規定、辦法和細則;負責自治區工程造價計價依據的統一管理、解釋,協調解決執行中的問題;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建設工程投資估算指標、概預算定額、費用定額和工程建設其他有關定額。負責組織制定建設工程材料、設備、人工、施工機械臺班預算價格的編制及管理辦法。組織、協調,審定各盟市建設工程材料、設備、人工、施工機械臺班等的預算價格。發布全區的建設工程材料、設備、人工、施工機械臺班等價格信息,對工程造價進行動態管理;
負責工程造價資料的搜集、整理、分析,建立全區統一的工程造價管理數據庫及應用軟件,發布工程造價信息;負責監督、檢查工程造價管理規定的執行情況;負責建設工程造價方面經濟糾紛的調解工作;接受委托對工程造價概預算進行審查;會同有關部門對從事工程造價審查、咨詢等中介服務機構進行資質管理;
負責對工程造價管理專業人員的考核、資格認證、執業管理和業務培訓工作;
根據需要參與對自治區大中型建設項目投資估算、總概算、預結算的審核及招標工程的評標工作;
負責組織制訂的完善全區工程造價動態管理辦法,監督、指導各盟市工程造價動態管理工作;
為建設工程提供造價方面的信息、咨詢、監理服務。接受司法等部門委托,對工程造價方面的經濟糾紛提供鑒定依據。
各盟市建設工程造價(定額)管理站的主要職責
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的法規和方針政策,結合本盟市情況,制定盟市造價管理補充規定和實施細則;
在總站授權范圍內,負責本盟市工程造價計價依據的管理、解釋;
負責本盟市建設工程材料預算價格和適用于五級施工企業的費用定額的編制和管理,測算發布價格信息、造價指數和其它工程造價動態管理規定;
根據本盟市實際情況,測算和審批適用于盟市的補充定額,并報總站備案,對跨地區使用的補充定額提出編制意見及補充定額,報總站審批后頒發執行;
配合總站組織概預算人員的培訓、考核;負責本盟市概預算人員的驗證和持證人員的管理工作;根據需要參與本盟市管理的建設項目的投資估算、總概算、預結算的審查及招標工程的評標和合同價款的管理工作;
及時搜集反映定額執行中的問題并提供有關補充、修改的資料,搜集整理和分析有關工程造價資料,建立本盟市工程造價資料數據庫,及時發布工程價信息;負責監督、檢查本盟市工程造價管理規定的執行情況及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的履行情況,調解工程造價方面的經濟糾紛;會同有關部門對本盟市工程造價審查、咨詢等中介機構進行資質初審和從業管理、監督;
為本盟市建設工程提供造價方面的信息、咨詢、監理服務。接受司法等部門的委托,對工程造價方面的經濟糾紛提供鑒管理依據。
完成總站交辦的有關工程造價管理方面的其它任務。
工程造價依據的制定與管理
工程造價計價依據是指國家和自治區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及其授權單位,制定頒發的投資估算指標、概算指標、預算定額、工期定額及計價和調整造成價的有關規定。
按照國家現行關于計價依據的適用范圍和制定、管理權限,一般工業與民用建筑工程執行自治區統一頒發的各類概預算定額(各盟市單位估價表)和與其配套使用的費用定額及有關規定,專業工程執行各專業部的計價定額及有關規定。
自治區統一定額(各盟市單位估價表)和與其配套使用的費用定額,適用于全區范圍的補充定額、定額的基價調整、人工費調整、施工機械臺班費用調整、間接費調整以及其它有關的動態調整規定,由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制定、審批、頒發和管理,并報國家建設部備案。各盟市材料預算價格和適用于五級施工企業的費用定額,依照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統一規定,由各盟市建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制定、審批、頒發和管理,并報總站備案。各類一次性補充定額由各盟市造價管理站測算審批,報總站備案。
第三章 工程造價的管理
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投資估算,依據國家或地方的投資估算指標進行編制,并考慮建設期設備、材料價格、利率、匯率的變化等動態因素。
投資估算須按經有關部門批準,以報批之前須經有資格的工程造價咨詢單位進行評估。
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概算,根據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及投資估算由設計單位編制,按審批權限報請有關部門進行審批,批準后的總概算為項目造價的最高限額,不得任意突破。編制概算應考慮各種價格變化動態因素,不留缺口,初步設計概算突破批準的投資估算時,須報請原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部門重新決策。
施工圖預嚴格按照批準的設計文件和有關計價依據進行編制,當施工圖預算突破批準的初步設計概算,須對原概算進行修正時,報請原概算審批部門批準。
建設單位(業主)應對建設項目建設全過程造價的控制和管理負責。在決概算的范圍內組織建設。建設單位必須具有與建設項目相適應的管理機構和技術、經濟管理人員,凡不具備控制與管理能力的建設單位,要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或其他中介組織進行部分或全部工程建設的造價控制與管理。
工程項目實施過程中,嚴禁通過設計變更擴大建設規模、增加建設內容、提高建設標準。對確需進行設計變更的,應先作經濟分析,經建設單位同意,設計單位簽證后右在概算范圍內進行變更并調整工程造價。
資質與資格管理
凡在自治區內從事建設工程造價審查、審核、咨詢服務的中介服務組織,必須按規定到自治區建設工程造價管理部門辦理資質審查、審批手續,領取資格,證書,取得《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單位資質證書》后,方可按照批準的資質范圍進行建設工程造價審查、審核、咨詢服務等業務活動。否則,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或取消該項營業內容。
嚴禁無資質證書或超越資質證書規定的業務范圍,以及以個人名義從事建設工程造價審查、審核、監理、咨詢等活動。
建設、設計、施工單位和各類中介服務組織中直接從事工程造價審查、審核、監理、咨詢的有關人員,均應經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認證,并取得《內蒙古自治區建筑安裝工程概預算專業資格證書》。對持證保同按《內蒙古自治區建筑安裝工程概預算專業人員資格證書考核及管理辦法》進行考核管理。持證人員編制的工程預、結算,必須有本人簽章并注明證書號碼,無證人員編制的工程預、結算或無簽章和證書、號碼者,有關部門在審查工程預、結算時,不予承認。
第四章 附則
各盟市可根據本辦法結合具體情況制定本盟市的實施細則補充規定。
本辦法自頒發之日起施行,以前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符者,均以本規定為準。
本辦法由內蒙古自治區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結站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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