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建設工程合同管理與糾紛的解決


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目標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中,完善國民經濟支柱產業之一的建筑業的市場體制是一項重要任務。培育和發展建筑市場,是一項綜合的系統工程,雖然建設工程合同管理只是其中一項子工程。但是,建設工程合同管理是建筑業科學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和特定的法律形式。它貫穿于建筑市場交易活動全過程,眾多的建設工程合同的全面履行,是建立一個完善健康的建筑市場的基本條件和法定保護措施。因此,加強建設工程合同管理,全面提高建設工程管理水平,必將在建立統一的、開放的、現代化的、機制健全的社會主義建筑市場經濟體制中,發揮重要作用。
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監理、施工等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具有合同主體嚴格性、合同標的特殊性、合同履行長期性、計劃和程序的嚴格性等特點。建設工程合同管理,是對工程建設項目有關的各類合同,從條件的擬定、協商、簽署、履行情況的檢查和分析等環節進行的科學管理工作。
建設工程合同的訂立,確立了當事人對工程項目的管理責任和經濟法律關系,也是雙方實施工程管理,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法律依據。合同雙方簽訂建設工程合同時,應當充分重視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文件、投標書的實質性內容,對合同的性質、工程的范圍、內容、工期、付款和結算方式、工程質量標準和驗收、安全生產、工程保修、獎罰條款、雙方的責任等條款進行認真研究、力求條款完善,用詞嚴密、內容合法、程序合法、權利和義務明確。
1.加強建設工程合同管理應做好以下工作:
1.1加強建筑市場的法制建設。建立健全建筑市場法規體系,是保障建筑市場的繁榮和建筑業發展的基石。貫徹落實《合同法》、《建筑法》、《招標投標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推行建設工程合同示范文本,強化建設項目參與者的合同法律意識,才能保證建設工程合同訂立的合法性、全面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1.2完善建設工程合同中質量控制、進度控制、投資控制的條款
1.2.1合同管理中的質量控制。在合同條款中明確質量保證措施,嚴格約束承包人按照圖紙和技術規范進行工作,防止事故發生,依據合同條款的有關規定對工程質量進行監督與控制。
1.2.2合同管理中的進度控制。發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進度計劃后,要對進度計劃進行認真的審核,檢查承包人所制定的進度計劃是否合理可行,是否滿足工程建設項目的合同工期。
1.2.3合同管理中的投資控制。發包人作為工程費用的管理者,處于工程計劃與實際支付的關鍵位置,必須對工程量進行準確計量,對工程費用進行合理計算,并按合同規定及時支付工程款。
1.3對建設工程合同進行動態全過程管理
1.3.1合同訂立前的管理。由于建設工程具有項目規模大、工期長、資源配置復雜、涉及法律法規眾多、程序要求嚴格、各環節連續性強等特點,為保證合同的有效和全面履行,必須采取謹慎、嚴肅、認真的態度,做好簽訂前的準備工作。如:做好市場預測、招標組織、熟悉相關法律法規等。
1.3.2合同訂立時的管理。合同訂立階段,意味著當事人雙方經過招標或直接發包,協商一致,建立起建設工程合同法律關系。訂立合同是一種法律行為,當事人雙方應平等自愿擬定合同條款,使合同合法、公平、有效。
1.3.3合同履行中的管理。合同依法訂立后,當事人應當嚴格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對有關合同約定不明的雙方應友好協商進行補充完善。
2.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的解決
2.1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的含義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是指因合同的生效、解釋、履行、變更、終止等行為而引起的合同當事人的所有爭議。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的范圍廣泛,涵蓋了一項建設工程合同的從成立到終止的整個過程。具體說來,建設工程合同的糾紛有:合同的效力,即合同是否有效的爭議;合同文字語言理解不一致的爭議;合同是否已按約履行的爭議;合同違約責任應當由何方承擔及承擔多少的爭議;合同是否能單方解除的爭議等。合同當事人簽訂合同之后,理想的狀態是當事人各自分別按照合同規定的內容全面完成應履行之義務,直至合同圓滿終止。但是,由于各種各樣的原因,既有合同當事人主觀的原因,也有情勢變遷方面的客觀原因,使得建設工程合同在履行過程中極易產生糾紛。對于合同糾紛,有些當事人能協商解決,有些卻無法協商,就可能會使一方當事人訴諸仲裁或訴訟,一旦糾紛得不到解決,就會影響合同的正常履行,甚至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因此,如何公平、合理、有效的解決糾紛對于保證工程建設項目的順利進行,維護建筑市場秩序、保障建筑業健康發展、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有著重要意義。
2.2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的成因
2.2.1主觀方面的成因
建設工程合同是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結果。既然雙方當事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礎上訂立了合同,那么,按合同履行義務應當是毫無疑問的。然而,合同簽訂后,一方當事人可能會因為種種原因而主觀上不想履行或不想完全履行合同。可見,主觀原因往往引起違約行為,再由違約行為導致糾紛的產生。純粹主觀上的原因是少見的,主觀上原因背后往往存在著客觀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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