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相關法律法規2

(二)建筑工程發包與承包
1、發包與承包的概念
建筑工程的發包,是指建筑工程的建設單位(或總承包單位)將建筑工程任務的全部或一部分通過招標或其他方式,交付給具有從事建筑活動的法定從業資格的單位完成,并按約定支付報酬的行為。
建筑工程的承包,是指具有從事建筑活動的法定從業資格的單位,通過投標或其他方式,承攬建筑工程任務,并按約定取得報酬的行為。
2、建筑工程發包與承包活動應遵守的基本原則
?、?發、承包雙方應當依法訂立合同,全面履行合同約定義務;
?、?發包與承包的招投標活動應遵循公開、公正、平等競爭的原則;
?、?在發承包活動中禁止任何形式的行賄受賄行為;
?、?建筑工程的造價應當由合同雙方依法約定,發包單位應依照合同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項。
3、建筑工程發包
(1)發包方式:招標發包和直接發包
直接發包:不宜招標的工程,可采取協議方式直接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
工程造價小于200萬的,施工可不用招標。監理費用小于30萬的,監理工程也可以不用招標。
(2)發包的禁止行為
(3)建設項目總承包招標:又叫建設項目全過程招標(交鑰匙工程),指從項目建議書開始,包括可行性研究報告、勘察設計、設備材料采購、工程施工、生產準備、投料試車、直至竣工投產、交付使用的全過程實行招標,總承包商根據業主所提出的建設項目要求實行全面報價投標。
4、建筑工程承包
(1)承包資質
(2)聯合承包
(3)工程分包
分包與轉包的區別:轉包是原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工程全部轉手給他人,使他人成為實際上的承包方,自己并不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分包是總承包人將其總承包工程中的某一部分或幾部分再分包給其他單位,但總承包人仍要履行總承包合同約定的全部義務(包括分包部分)。
分包的限制條件:①總承包單位只能將部分工程分包給有相應資質的單位;②分包的工程必須是總承包合同中約定可以分包的部分。合同中未約定的,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③主體結構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4)承包的禁止行為:①~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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